歐洲統合歷經幾十年之發展,已有相當之成果,諸如形成單一市場,相互開放邊界,歐元成為通用貨幣等,然在安全之領域,因涉及敏感的主權問題,各國難以割捨,尤其與北約存在既合作又競爭的複雜關係,迄今仍止於政府間之合作,與前揭眾多共同體化之事務迥然不同,故歐盟之運作體制可謂係一盟兩制。
歐盟在安全領域之合作歷經坎坷的發展過程,從早期防務共同體等失敗後,安全與軍事問題乃成為不能觸及之禁區,70年代開啟政治合作,僅能進行無拘束力之外交協調,1992年馬斯垂克條約以柱狀結構建立「共同外交與防務政策」,惟仍借助西歐聯盟作為防務臂膀,迄至1999年科隆峰會催生「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歐盟方開始建構自主之防務架構與能量,並經尼斯條約、里斯本條約等落實完善。
「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乃係為「共同外交與防務政策」提供行動能量,並以「共同防禦」為願景,二者均為政府間之合作,基本上採行一致決,以確保各國作為條約之主人;歐盟峰會為最高決策單位,理事會為其發動機,其下設置有決策幕僚架構(高級代表、政治與安全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民事危機管理委員會等)、行政幕僚架構(軍事參謀部、民事能量計劃與管理中心、情勢中心等)與外圍機構等,聯盟之行動與立場等則為其主要之政策工具,在架構與能量逐漸齊備後,歐盟已在歐、亞、非展開25項軍事行動或民事任務等,雖其規模與強度仍然有限,然已逐步走出「經濟巨人,政治矮子,軍事侏儒」之陰影。
本書作者具有深厚的法學背景,在我國政府各部門擔任重要職務期間,對於政治、外交、安全、防務各方面均有極為敏銳之觀察力及判斷力,故能見人所未見、察人所未察,為歐盟研究開創了一個具有前瞻性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