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7次修訂) | 拾書所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7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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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採行國家行業標準分類並提供稅務行政需要,於民國66年訂頒「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乙種,分行各財稅機關實施。其後為配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修訂,歷經6次修訂,主要提供財稅單位訂定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依據。

近年來由於經社環境變遷快速,產業結構多所轉化,復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於100年3月完成第9次修訂,為期能適切反應我國經濟發展趨勢,並與國際行業標準分類接軌,爰配合重新檢討現行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並參酌各機關團體及財稅單位所提意見加以修訂,於今(101)年5月邀集各相關單位共同會商審議後,業經奉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完成第7次修訂。本部101年7月9日台財統第10111907980號函頒,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次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計分19大類(以大寫英文字母標示)、89中類(2位碼)、254小類(3位碼)、551細類(4位碼)及1,599子類(6位碼),修訂重點如次:

一、以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第4次修訂版(2008年8月)為基本架構,以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

二、以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及近年財經統計資料作為分類調整依據,就營業家數太少或規模過小、同業利潤標準相近之業別加以整併,亦針對營業家數較多或規模較大之業別,參考上述資料及相關產業報告加以拆分,以符合經社發展應用之實際需要。

三、參考北美及香港之行業標準分類,就特定之業別如廣告業、餐飲業等之分類架構及定義進行修訂。

四、參考各單位主管機關法規、定義,就特定之業別如運輸業、住宿業、廣播電視業、保險業、殯葬業之定義進行修訂。

五、就實務上有所爭議之業別,進行增(修)訂,如直銷業佣金與商品收入之區分、連鎖加盟便利商店有無商品進貨行為之區分、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增訂等。

六、考量近年各界所提有關稅務行業分類之疑義及修訂建議,全面檢討修訂子類架構、行業名稱及定義,使稅務行業分類更加周延並具彈性。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7次修訂)電子書,將於今年8月1日上午10時上載於財政部網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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