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爭議案件,最主要即事實認定問題。事實之闡明與證據之評價,須由稽徵機關達到「形成心證」判定事實真偽地步。發生稅務糾紛時,稽徵機關常要求納稅人自行舉證。但其實課稅要件依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必須先負證明責任後,納稅人才須負擔「協力義務」。稅捐稽徵實務在法治國家,於立法、行政及司法層面,向來強調依法課稅,但兩岸對於納稅人基本權利之保障則未予以相對應之重視,因此,本書從「稅捐證據」觀點出發,就兩岸之稅捐證據法則與制度作進一步之探討,藉以釐清稅法上相關證據問題,並就美、德、日等法制國家相關制度作一比較研究與討論。
本書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合作主辦「第十七屆兩岸稅法學術研討會—稅捐證據法制探討」之論文集,內容包含研討會的創舉、辦理首次「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票選出對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的十則入選判決評選;以及探討稅捐證據的論文,包括:一、稽徵程序之證據評價與證明程度;二、論稅務訴訟中的證據效力;三、商業實質與稅捐舉證責任;四、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之探討;五、稅務證據方法之提出時限及其規範基礎。六、中國大陸、美國、德國、日本稅務證據責任分配與運作。
本書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合作主辦「第十七屆兩岸稅法學術研討會—稅捐證據法制探討」之論文集,內容包含研討會的創舉、辦理首次「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票選出對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的十則入選判決評選;以及探討稅捐證據的論文,包括:一、稽徵程序之證據評價與證明程度;二、論稅務訴訟中的證據效力;三、商業實質與稅捐舉證責任;四、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之探討;五、稅務證據方法之提出時限及其規範基礎。六、中國大陸、美國、德國、日本稅務證據責任分配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