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企業經營者未能履行消費契約時,消費者將無法以消費契約對抗企業經營者之抗辯事由拒絕返還借款。為調整消費者弱勢地位之狀態,以及確保企業經營者之履約能力,本書主張可應透過民法第1條以歐盟消費者信用指令(2008/48/EC)第15條與德國民法第359條等規定之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以及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賦予消費者有抗辯之權利,肯定抗辯接續(抗辯援用)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適用之必要。同時,本書也嘗試建構抗辯接續原則之適用要件與法律效力,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14點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草案之修正建議,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企業經營者未能履行消費契約時,消費者將無法以消費契約對抗企業經營者之抗辯事由拒絕返還借款。為調整消費者弱勢地位之狀態,以及確保企業經營者之履約能力,本書主張可應透過民法第1條以歐盟消費者信用指令(2008/48/EC)第15條與德國民法第359條等規定之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以及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賦予消費者有抗辯之權利,肯定抗辯接續(抗辯援用)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適用之必要。同時,本書也嘗試建構抗辯接續原則之適用要件與法律效力,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14點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草案之修正建議,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