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鹿特丹規則的影響 | 拾書所

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鹿特丹規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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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則是2008年12月11日甫通過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主導訂定,目前已有24個國家簽署,超越該公約生效的20國門檻,西班牙並已於2011年1月19日率先批准,國際對於該公約的認同度極高,臺灣雖無權簽署公約,卻無法置身事外,海商法的因應修改是必然的。本書因此須針對該規則作出探討。雖名為運輸公約,內容卻與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有關,嚴格的說,該規則是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釐清責任的分際,也是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與運送人間關係之分際,是運送人須依該規則對於國貿買、賣雙方所負之運送責任,也是國貿買、賣雙方就運送相對責任由何方負責的原則,運送人必須知道,買、賣雙方更需要瞭解。產物保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當然更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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