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一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 拾書所

一零一年度法醫鑑定業務統計年報

$ 170 元 原價 200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法醫研究所各鑑定人本其專業出具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係供法院形成心證之參考,再由法院對鑑定結果予以調查,整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推理、連結及研判,作為最後裁判依據。爰此,鑑定人學識和涵養對法院判斷鑑定結果之證據價值時,可謂影響重大。2005年11月22日美國國會通過「2006年科學、國家、司法、商業和相關機構撥款法」(the Science, State, Justice, Commerce,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06)立法,據此美國國會授權美國國家科學院就法醫科學領域進行研究,該報告提及,所有法醫學解剖應當由具醫師資格且兼具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執照之法醫親自執行,或由其監督指導下進行解剖。該報告亦強調證據檢驗與鑑定之嚴謹度,法官必須確保所有採納科學證詞及證據不僅需有相關性,而且需具有可靠性。法醫鑑定牽涉甚大,屍體之檢驗、解剖是否得當,乃根本決定司法正義是否得以伸張;現行法醫師法於2006年公布施行,法醫師專業證照制度於焉產生,迄今全國取得法醫師證書者61人,已有20位公職法醫師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相驗工作,同時具醫師身分之病理專科醫師取得法醫師資格者有23位,本所延聘14位具病理專科法醫師資格進行解剖鑑定,我國法醫鑑識品質與世界潮流並駕齊驅,其對法醫鑑定證據證明力及法庭對真相探究影響深遠。 經統計本所在民國101年度共受理法醫解剖鑑定1,881案、毒化鑑定3,426案與血清證物鑑定892案,本所掌理全國法醫相關案件之檢驗、鑑定及法醫研究與法醫人才訓練等事項,業務量相當繁重,然本所現有編制鑑識人員卻僅20人,雖然人力有限,但每位同仁還是殫精竭慮,小心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因為法醫所出具每一份鑑定報告都是司法審判重要證據。為確保法醫鑑識品質,本所業已經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評鑑通過,陸續完成毒物化學實驗室、血清證物實驗室與法醫病理實驗室之認證,未來將持續保持認證水準,並繼續規劃法醫解剖鑑定認證。此外本所亦致力於培養法醫人才,101年度共舉辦11場法醫研討會,計有549人次與會,主題包括陳舊骸骨上多處刀傷鑑驗原理及其證據力探討、傳染病解剖操作技術及演練、死亡管理、死因診斷、檢視證物利器-刑事光源檢測法、法醫學議題、新興濫用藥物分析方法之探討、安非他命類新興濫用藥物之監測、性侵案件尿液藥物檢驗分析、莫拉克風災法醫鑑識實錄、現代科技鑑定水產物中毒之案例探討、傳染病檢驗與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從動物毒理試驗看農藥中毒案、肉毒桿菌中毒檢驗方法、探討農藥檢驗於犯罪偵查上之應用、食品安全事件管理與追查之探討、現代科技鑑定水產物中毒之案例探討、重金屬中毒…等,內容廣泛,提供司法、法醫及刑事鑑識領域等相關專業人員,吸收新知、交換工作心得與充實專業知識的園地。 我們期許要以最先進科技進行鑑定,以客觀公正態度提出鑑定報告善盡職責。「立足現在、放眼未來」,感謝本所全體同仁及各位法醫先進,繼續堅守專業,無怨無悔為社會伸張永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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