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代化法治的蠕動,約略是在國民政府成立之後,學習日、德法制,定了一些國事推展之必要法規,其性質不外行政組織法、干預性及統制性之法律。五十年代因時局險惡,處境特殊,政務施為,情況「非常」,為政者真正能瞭解現代民主、法治憲政精神者極其有限;助長性及給付性法律,僅為象徵性法制罷了。七十年代以後,政府才真正緩和戰時體制,揮別抗戰貧窮的陰影,而自信滿滿昂首闊步,整備並制定國家必要的財稅、經濟、開發等有關給付性、社會性及助長性的法律規範。惟就臺灣發展經驗中經濟管理及行政事項予以有系統研究、提出產業經濟譜系及適用發展策略者,率多由經濟學者來擔綱研究,其真能從法律學觀點所累積的文獻則尚屬有限。陳櫻琴學棣就讀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時期,從余習讀行政法及行政法學方法論,即對給付行政之法理、臺灣經濟發展之法制有所鑽研,其博士論文「臺灣經濟管制立法之理論發展與實證研究」,約略呈現法律學者對架構本土經濟法學理論的學術苦心及研究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