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探討 | 拾書所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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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國法觀之,基於確實保障股東權益之理由,實務與通說見解向來強調,股東新股認購權係股東所享有之固有權利,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係屬於強制規定,故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即負有遵守之法定義務,否則董事會決議即屬違法而無效,該新股發行亦因此而無效。然而,如此嚴格之作法未免太過僵化,不僅未能符合企業之實際需求,也未必能有利於股東。且由於我國法律上已設計有諸多之例外規定,導致公司得輕易透過安排,規避法定義務之遵守,從而大幅壓縮股東新股認購權制度之適用空間,則對此我國是否還能謂股東新股認購權係股東所享有之固有權利?有無再繼續堅持其為固有權利之必要?又對於此種透過形式上合法之手段所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之不公正發行新股,股東又有何救濟管道得以尋求?董事忠實義務之要求能否於我國法中發揮作用?此類諸多問題,均實有必要加以檢討與反省,且相信將對於我國法日後之發展與提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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