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目標
課程目標乃在於使學習者在修讀完畢後能夠:
1.概述行政法學的整體系統化知識。
2.說明行政法學理論與重要行政法制的內容。
3.應用行政法學知識及對概述行政機關組織職能的認識、於日常生活及職業活動中。
4.建立對國內法治行政理想目標的積極參與態度。
課程概要
接續「行政法基本理論」課程內容,以提供完整的行政法學總論,其內容主要包含:
1.行政組織法:包含行政組織法理論、各級行政機關組織事項、公務人員、公共團體、公營事業、與公務等法制。
2.行政救濟法:包含人民因違法不當行政處分致使權益受損害後的各種申訴爭訟途徑,如請願、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等,及損害救濟的理論與法制。尤其是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新制,以及近年來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