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增訂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等懲戒處分,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提升懲戒實效。於程序方面,改採法庭化審理、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賦予最後陳述機會,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105年5月2日施行後,公務員懲戒制度將邁向嶄新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