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救濟體系劃分為「第一次權利救濟(行政爭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國家賠償)」。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則涉及「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關係,事關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是否須先提起第一次權利救濟後,始得提起國家賠償?本論文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重新解讀此一困擾國內外實務與學說之爭議,嘗試在「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兩大價值抗衡間,回顧並檢討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我國法之意義與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