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法律雖是社會文化的一個面向,事實上法律與社會文化相互影響,而其間媒介則為土地與人民。本書不採一般教科書以現行民法之歷史為中心的論述方式,而係改以臺灣的社會與人民為中心,解說發生在斯土斯民上親屬法制之變遷,讓讀者能從本書中了解法律與社會文化的互動關係。
作者簡介
林菊枝
前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煜宗
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日本東北大學法學博士
原著序
本人自一九六八年從德國學成歸國後,執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所,講授親屬與繼承法課程,迄今已有二十五年之久,對於親屬、繼承二法曾深入研究,並著有無數專題研究論文,陸續出版。在教學期間一直計畫撰寫親屬法教科書,以供在學法科學生研修之用,但其間因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及海峽兩岸人民之交流,帶來法制之變動與複雜化,復加上本身繁忙之教學工作,遂拖延至今方完成心願,敬祈各界諒解。
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社會環境、家庭結構之轉變,民國十九年制定之親屬法規已不合時宜,不能應付現今社會之需求,尤以親屬法中之夫妻財產制、離婚法、收養法為最。其間又因男女平權思想之抬頭,女性地位之改善,中外諸國紛紛以男女平等之觀點重新修正其親屬法。我國在民國七十四年之親屬法修正,以及目前民法親屬編研之審議,亦不例外,惜落後先進國家數十年。本人於留學德國期間,即已察知歐美親屬法演變之趨向,回國後即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工作,撰文介紹評論外國之新進法制,以及其修法之過程與成果,同時針對我國現行法制之缺失提出修法之建議,不斷促政府重視修法之必要,此觀本人過去三十年間發表之論文即可印證。惟政府之修正腳步過於緩慢,使人民之權利未受到保障,本人深覺書生之無力感。
由於現行親屬法之條文規定有限,無法解決所有複雜之婚姻家庭親屬事件,實務上之處理,必須依賴判例、解釋例、外國立法例、學者之意見等,作為解決之補充依據,故本書之內容首在釋明現行條文規定,探討疑難問題,評論其缺失,同時比較外國不同之立法例,闡明各種學說,以助司法者為正確之裁判,供立法者修法之參考,以及啟發親屬法研習者之思考。又因為因應兩岸人民交流引發之家庭婚姻糾紛與法律衝突,同時介紹中國大陸現行之婚姻法,以助學法者及司法者解決問題。
本書名為「親屬法新論」,分緒論與本論兩部分。本論各章節以民法親屬編之編制為主,每一重要之章節後,特設對於現行制度之評論、修法建議及介紹中國大陸法制之章節,為其特色。
全書共二十五萬餘言,取材務求其新,盡力探發問題所在,然誤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法界人士多予指教。又本書承政大法研所蔡志雄同學之整理校對,順利完成在此表示謝意。
林菊枝 謹誌
八十五年八月于陽明山
重訂事始
本書原為前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菊枝博士所著『親屬法新論』(五南圖書公司),原著於一九九六(民國八十五)年初版問世後,因故未有再版。惟日後臺灣內部政治與社會情勢的變化,現行民法親屬編亦歷經十餘次之修正,致使原著內容與現行法間之落差不斷擴大,其學說雖新穎且具經典價值,但因內容與現行規範疏離,惜已漸不能符合各方需求。
數年前,承奉林教授之命,囑託本人重訂原著,其後並與林教授進行多次討議,共同決定新書編排方式,並以『臺灣親屬法論』作為重訂後書名,一來在告別囊昔以大中國為中心之學術論述方式,二來在將法律規範與社會結構結合以闡釋法律內容,期盼新著之讀者能充分理解人倫法律規範不應基於立法者之政治意識,而應基於人類社會倫理之大義。
雖受林教授無條件信任而交付重訂原著之大任,惟本人生性駑鈍,且近年來因內外事務而延宕時程,仍渥蒙林教授如師如母般指導,不但未嘗有任何指責,甚至屢屢給予鼓勵,誠使本人羞愧萬分而亟欲報答傳承原著之恩。時至今夏,終見順利完成重訂任務之日到來,即使有時距過遙之譏,仍不畏淺陋而將重訂後新著,呈為賀祝林教授八十嵩壽之禮。
又本書進行重訂期間,由世新大學法學碩士白慈甄律師將原著重新打字編檔,其後新學林出版公司編輯部諸位同仁細心校稿並提供修改意見。本書若無許多人士幕後協助,勢必無法順利問世,以供學術先進指正。在此,謹借文末一角,附記筆者感謝之忱。
吳煜宗 記于翠谷
二○一七年九月吉日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親屬法的意義與性質3
第二章 親屬法之施行、編制及修正7
第三章 人倫關係、人倫行為及人倫權19
第四章 民法總則編與親屬編之關係23
【本論】
第一章 親屬29
第一節 親屬之意義、分類及範圍29
第二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33
第三節 親系、輩分、親等36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40
第二章 婚姻43
第一節 總論43
第二節 婚姻之意義及法律上之性質51
第三節 婚約54
第四節 結婚64
第五節 離婚101
第六節 分居制度122
第七節 事實婚130
第八節 同性婚姻158
第三章 父母子女163
第一節 總論163
第二節 婚生子女174
第三節 非婚生子女188
第四節 人工生殖209
第五節 養子女222
第四章 親權267
第一節 親權之意義及性質267
第二節 親權之內容269
第三節 親權之行使273
第四節 親權之限制281
第五節 親權之消滅及停止283
第六節 親權法上之幾個疑難問題288
第五章 監護制度305
第一節 概說305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09
第三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322
第六章 扶養327
第一節 概說327
第二節 扶養親屬之範圍330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332
第四節 扶養之成立要件334
第五節 扶養之程度、方法及變更336
第六節 扶養之消滅340
第七章 家及親屬會議343
第一節 家343
第二節 親屬會議354
主要參考書目365
原著序369
重訂事始371
法律雖是社會文化的一個面向,事實上法律與社會文化相互影響,而其間媒介則為土地與人民。本書不採一般教科書以現行民法之歷史為中心的論述方式,而係改以臺灣的社會與人民為中心,解說發生在斯土斯民上親屬法制之變遷,讓讀者能從本書中了解法律與社會文化的互動關係。
作者簡介
林菊枝
前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煜宗
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日本東北大學法學博士
原著序
本人自一九六八年從德國學成歸國後,執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所,講授親屬與繼承法課程,迄今已有二十五年之久,對於親屬、繼承二法曾深入研究,並著有無數專題研究論文,陸續出版。在教學期間一直計畫撰寫親屬法教科書,以供在學法科學生研修之用,但其間因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及海峽兩岸人民之交流,帶來法制之變動與複雜化,復加上本身繁忙之教學工作,遂拖延至今方完成心願,敬祈各界諒解。
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社會環境、家庭結構之轉變,民國十九年制定之親屬法規已不合時宜,不能應付現今社會之需求,尤以親屬法中之夫妻財產制、離婚法、收養法為最。其間又因男女平權思想之抬頭,女性地位之改善,中外諸國紛紛以男女平等之觀點重新修正其親屬法。我國在民國七十四年之親屬法修正,以及目前民法親屬編研之審議,亦不例外,惜落後先進國家數十年。本人於留學德國期間,即已察知歐美親屬法演變之趨向,回國後即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工作,撰文介紹評論外國之新進法制,以及其修法之過程與成果,同時針對我國現行法制之缺失提出修法之建議,不斷促政府重視修法之必要,此觀本人過去三十年間發表之論文即可印證。惟政府之修正腳步過於緩慢,使人民之權利未受到保障,本人深覺書生之無力感。
由於現行親屬法之條文規定有限,無法解決所有複雜之婚姻家庭親屬事件,實務上之處理,必須依賴判例、解釋例、外國立法例、學者之意見等,作為解決之補充依據,故本書之內容首在釋明現行條文規定,探討疑難問題,評論其缺失,同時比較外國不同之立法例,闡明各種學說,以助司法者為正確之裁判,供立法者修法之參考,以及啟發親屬法研習者之思考。又因為因應兩岸人民交流引發之家庭婚姻糾紛與法律衝突,同時介紹中國大陸現行之婚姻法,以助學法者及司法者解決問題。
本書名為「親屬法新論」,分緒論與本論兩部分。本論各章節以民法親屬編之編制為主,每一重要之章節後,特設對於現行制度之評論、修法建議及介紹中國大陸法制之章節,為其特色。
全書共二十五萬餘言,取材務求其新,盡力探發問題所在,然誤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法界人士多予指教。又本書承政大法研所蔡志雄同學之整理校對,順利完成在此表示謝意。
林菊枝 謹誌
八十五年八月于陽明山
重訂事始
本書原為前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菊枝博士所著『親屬法新論』(五南圖書公司),原著於一九九六(民國八十五)年初版問世後,因故未有再版。惟日後臺灣內部政治與社會情勢的變化,現行民法親屬編亦歷經十餘次之修正,致使原著內容與現行法間之落差不斷擴大,其學說雖新穎且具經典價值,但因內容與現行規範疏離,惜已漸不能符合各方需求。
數年前,承奉林教授之命,囑託本人重訂原著,其後並與林教授進行多次討議,共同決定新書編排方式,並以『臺灣親屬法論』作為重訂後書名,一來在告別囊昔以大中國為中心之學術論述方式,二來在將法律規範與社會結構結合以闡釋法律內容,期盼新著之讀者能充分理解人倫法律規範不應基於立法者之政治意識,而應基於人類社會倫理之大義。
雖受林教授無條件信任而交付重訂原著之大任,惟本人生性駑鈍,且近年來因內外事務而延宕時程,仍渥蒙林教授如師如母般指導,不但未嘗有任何指責,甚至屢屢給予鼓勵,誠使本人羞愧萬分而亟欲報答傳承原著之恩。時至今夏,終見順利完成重訂任務之日到來,即使有時距過遙之譏,仍不畏淺陋而將重訂後新著,呈為賀祝林教授八十嵩壽之禮。
又本書進行重訂期間,由世新大學法學碩士白慈甄律師將原著重新打字編檔,其後新學林出版公司編輯部諸位同仁細心校稿並提供修改意見。本書若無許多人士幕後協助,勢必無法順利問世,以供學術先進指正。在此,謹借文末一角,附記筆者感謝之忱。
吳煜宗 記于翠谷
二○一七年九月吉日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親屬法的意義與性質3
第二章 親屬法之施行、編制及修正7
第三章 人倫關係、人倫行為及人倫權19
第四章 民法總則編與親屬編之關係23
【本論】
第一章 親屬29
第一節 親屬之意義、分類及範圍29
第二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33
第三節 親系、輩分、親等36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40
第二章 婚姻43
第一節 總論43
第二節 婚姻之意義及法律上之性質51
第三節 婚約54
第四節 結婚64
第五節 離婚101
第六節 分居制度122
第七節 事實婚130
第八節 同性婚姻158
第三章 父母子女163
第一節 總論163
第二節 婚生子女174
第三節 非婚生子女188
第四節 人工生殖209
第五節 養子女222
第四章 親權267
第一節 親權之意義及性質267
第二節 親權之內容269
第三節 親權之行使273
第四節 親權之限制281
第五節 親權之消滅及停止283
第六節 親權法上之幾個疑難問題288
第五章 監護制度305
第一節 概說305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09
第三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322
第六章 扶養327
第一節 概說327
第二節 扶養親屬之範圍330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332
第四節 扶養之成立要件334
第五節 扶養之程度、方法及變更336
第六節 扶養之消滅340
第七章 家及親屬會議343
第一節 家343
第二節 親屬會議354
主要參考書目365
原著序369
重訂事始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