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欣逢劉教授春堂先生古稀之年,劉教授之同僚、故舊及門生,應大法官詹教授森林先生及林教授秀雄先生之邀約,特撰文結成本論文集。本論文集之出版,除為劉教授祝嘏,並傳其在教學及學術研究方面之熱忱與勤勉外,更期展現以新思維促使民事法學進步之努力及成果,提供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之用,對於法學之進步有所貢獻。因此本論文集,續劉教授春堂先生還曆祝嘏論文集之書名,定名為:「民事法學新思維之再開展」。
本論文集之出版,從開始倡議及邀稿,至印製成書及發行,前後僅四個多月,誠屬非常不易,難能可貴。由於劉教授長期工作及研究範圍,主要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三大領域,因此本論文集所收錄之文章,亦以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之重要課題為中心,以張顯劉教授對這三大領域之關注及努力。本論文集之作者,皆為學術及實務界之碩彥,所撰論文,論述條理,探討深入,立論新頴,見解精闢,內容豐富,故為值得一讀的作品。
劉春堂教授簡介
現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迄今仍在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編者簡介
民法研究基金會 編
劉師春堂古稀祝賀壽序
春風化雨 雨露均霑滋群生
堂樹成蔭 蔭功盡庇福門下
英國小說家查爾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於其名著《雙城記》之開卷語謂:「此乃最佳之時代,亦為最壞之時代;此乃智慧之歲月,亦為愚蠢之歲月。」其言不誣,興得學府逾百間,盡庇學子皆就學,望似臺灣教育之最佳時代,然學途生日稀,教師墜浪流,卻又似臺灣教育之最壞時代;捨高官厚祿而不居,擇安貧樂道以自適。就權、利言,望似愚蠢歲月之抉擇,然就道、業言,卻又似智慧歲月之抉擇。
恩師春公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提前從十四職等之公務員退休,回母校輔仁大學任教,一○二年一月起,更獲聘為輔仁大學講座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過其「讀書、寫書、教書」之愛書人生活。惟吾人皆知,書難讀更難成趣,書難寫更難暢銷,書難教更難不倦,人不堪其苦,劉師不改其樂。於孜孜讀書教書之餘,戮力完成《民法債編各論(上)(中)(下)》之撰寫,《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權法專論》之彙編,此外,為使舊作能與時俱進,亦已完成《國家賠償法》、《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二書之增修及《判解民法債編通則》、《判解民法物權》二書之全面修訂。並希冀在二年內,能更進一步完成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撰寫,俾《民法債編通則》得以成卷,及完成《判解民法總則》、《動產擔保交易法研究》之增修。劉師一步一腳印,逐步登上其書山之巔峰,圓滿其寫意之人生。
讀萬卷書尚需行萬里路,觀光旅遊為劉師與書為伍生活中最重要之調劑,尤其三年前師母陳民治女士從職場退休後,更是鶼鰈情深,攜手出遊,近三年頃,劉師偕家人除遊歷日本、澳洲、柬埔寨(吳哥窟)外,尤偏好歐洲行,前後出遊過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賽爾維亞、蒙特內哥羅、波斯尼亞、黑山、奧地利、捷克、匈牙利、土耳其、希臘、瑞士、俄羅斯、丹麥、芬蘭、挪威、瑞典、西班牙及葡萄牙,近二十國,尋幽復訪勝,縱情復忘情。
法律人輒司定分止爭、平亭曲直、揭奸發伏、保護弱勢之工作,具有高度社會責任與公益形象,是以就律師言,會考試之律師不如會接案之律師,會接案之律師不如會辦案之律師,會辦案之律師不如會結案之律師,會結案之律師不如會結帳之律師,會結帳之律師不如會收帳之律師,會收帳之律師不如會收益之律師,會收益之律師不如會公益之律師。成功之律師應不僅思考如何辦案與賺錢,更應慮及如何贏得尊敬與感動,而贏得尊敬與感動之律師,多係急公好義,懂得法佈施、財佈施、無畏佈施者。就老師言,會開課之老師不如會開講之老師,會開講之老師不如會開懷之老師,會開懷之老師不如會開心之老師,會開心之老師不如會開示之老師。會開示之老師必也言教與身教並重,經師與人師兼備。劉師治學嚴謹,教學認真,慷慨解囊,獎助學子,學術交流,出錢出力,投入公益,身先弟子。令人不禁讚嘆:良師身為教,典型在教席,風簷展書讀,師道添顏色。
「炊煙起兮,孰在廳堂等汝;夕陽斜矣,誰為荊扉倚仗。鐘聲響兮,孰在課堂等汝;驪歌歇矣,誰為金榜尋名。」慈父出孝子,嚴師出高徒,慈父盼子早成龍,嚴師恨鐵不成鋼。課堂內之劉師發揮嚴師之功能,課堂外之劉師扮演慈父之角色,在嚴慈並行、剛柔並濟下,門下群生受滋受蔭感觸良深、受益匪淺。
能讀書是福、能寫書是祿、能教書是壽;樂山者仁、樂水者智、樂遊者勇。敬愛之劉師,智仁勇具足,福祿壽皆全。吾等受業甫為劉師本壽(六十大壽)慶生,攸忽於茲為劉師廿壽(七十大壽)祝壽,除感念師行仰止、師恩浩蕩外,更祈祝吾師迨至米壽(八十八高壽)、茶壽(一○八嵩壽)之時,體更健,心更怡,書更多,遊更廣。
受業
陳榮隆 敬撰
於輔大副校長室
目錄
劉師春堂古稀祝賀壽序/陳榮隆 i
民 法
論德國民法第275條給付義務之排除 向明恩 003
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行使權利類型之初探──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中心 吳瑾瑜 039
家事紛爭之合意解決與家事調解──以離婚及其相關事件為中心 林秀雄 055
醫療契約之說明義務──由德國法之觀察審思我國民法醫療契約之建置 姚志明 073
「不安抗辯權」之要件與效果的省思 陳洸岳 101
大規模損害訴訟之酌定損害數額──以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為例 許政賢 125
論旅遊營業人之債務履行輔助人責任 郭麗珍 147
協力義務之爭議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號判決 黃宏全 173
論我國法上之物與財產 曾品傑 193
臺灣債法之演變與再生 詹森林 217
連帶債務之沿革、成立與法律效果 蔡晶瑩 253
消保法
關於適合性原則之應用──高齡化社會下的消費者保護 杜怡靜 269
論104年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 呂惠珍、陳星宏 287
保險法
Dual 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李志峰 321
道德危險、契約危險事實與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汪信君 33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追償之計算、被保險人自為賠償與保險人和解同意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13號民事判決評析 葉啟洲 363
劉春堂教授簡歷 381
劉春堂教授著作一覽表 387
欣逢劉教授春堂先生古稀之年,劉教授之同僚、故舊及門生,應大法官詹教授森林先生及林教授秀雄先生之邀約,特撰文結成本論文集。本論文集之出版,除為劉教授祝嘏,並傳其在教學及學術研究方面之熱忱與勤勉外,更期展現以新思維促使民事法學進步之努力及成果,提供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之用,對於法學之進步有所貢獻。因此本論文集,續劉教授春堂先生還曆祝嘏論文集之書名,定名為:「民事法學新思維之再開展」。
本論文集之出版,從開始倡議及邀稿,至印製成書及發行,前後僅四個多月,誠屬非常不易,難能可貴。由於劉教授長期工作及研究範圍,主要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三大領域,因此本論文集所收錄之文章,亦以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之重要課題為中心,以張顯劉教授對這三大領域之關注及努力。本論文集之作者,皆為學術及實務界之碩彥,所撰論文,論述條理,探討深入,立論新頴,見解精闢,內容豐富,故為值得一讀的作品。
劉春堂教授簡介
現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迄今仍在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編者簡介
民法研究基金會 編
劉師春堂古稀祝賀壽序
春風化雨 雨露均霑滋群生
堂樹成蔭 蔭功盡庇福門下
英國小說家查爾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於其名著《雙城記》之開卷語謂:「此乃最佳之時代,亦為最壞之時代;此乃智慧之歲月,亦為愚蠢之歲月。」其言不誣,興得學府逾百間,盡庇學子皆就學,望似臺灣教育之最佳時代,然學途生日稀,教師墜浪流,卻又似臺灣教育之最壞時代;捨高官厚祿而不居,擇安貧樂道以自適。就權、利言,望似愚蠢歲月之抉擇,然就道、業言,卻又似智慧歲月之抉擇。
恩師春公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提前從十四職等之公務員退休,回母校輔仁大學任教,一○二年一月起,更獲聘為輔仁大學講座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過其「讀書、寫書、教書」之愛書人生活。惟吾人皆知,書難讀更難成趣,書難寫更難暢銷,書難教更難不倦,人不堪其苦,劉師不改其樂。於孜孜讀書教書之餘,戮力完成《民法債編各論(上)(中)(下)》之撰寫,《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權法專論》之彙編,此外,為使舊作能與時俱進,亦已完成《國家賠償法》、《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二書之增修及《判解民法債編通則》、《判解民法物權》二書之全面修訂。並希冀在二年內,能更進一步完成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撰寫,俾《民法債編通則》得以成卷,及完成《判解民法總則》、《動產擔保交易法研究》之增修。劉師一步一腳印,逐步登上其書山之巔峰,圓滿其寫意之人生。
讀萬卷書尚需行萬里路,觀光旅遊為劉師與書為伍生活中最重要之調劑,尤其三年前師母陳民治女士從職場退休後,更是鶼鰈情深,攜手出遊,近三年頃,劉師偕家人除遊歷日本、澳洲、柬埔寨(吳哥窟)外,尤偏好歐洲行,前後出遊過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賽爾維亞、蒙特內哥羅、波斯尼亞、黑山、奧地利、捷克、匈牙利、土耳其、希臘、瑞士、俄羅斯、丹麥、芬蘭、挪威、瑞典、西班牙及葡萄牙,近二十國,尋幽復訪勝,縱情復忘情。
法律人輒司定分止爭、平亭曲直、揭奸發伏、保護弱勢之工作,具有高度社會責任與公益形象,是以就律師言,會考試之律師不如會接案之律師,會接案之律師不如會辦案之律師,會辦案之律師不如會結案之律師,會結案之律師不如會結帳之律師,會結帳之律師不如會收帳之律師,會收帳之律師不如會收益之律師,會收益之律師不如會公益之律師。成功之律師應不僅思考如何辦案與賺錢,更應慮及如何贏得尊敬與感動,而贏得尊敬與感動之律師,多係急公好義,懂得法佈施、財佈施、無畏佈施者。就老師言,會開課之老師不如會開講之老師,會開講之老師不如會開懷之老師,會開懷之老師不如會開心之老師,會開心之老師不如會開示之老師。會開示之老師必也言教與身教並重,經師與人師兼備。劉師治學嚴謹,教學認真,慷慨解囊,獎助學子,學術交流,出錢出力,投入公益,身先弟子。令人不禁讚嘆:良師身為教,典型在教席,風簷展書讀,師道添顏色。
「炊煙起兮,孰在廳堂等汝;夕陽斜矣,誰為荊扉倚仗。鐘聲響兮,孰在課堂等汝;驪歌歇矣,誰為金榜尋名。」慈父出孝子,嚴師出高徒,慈父盼子早成龍,嚴師恨鐵不成鋼。課堂內之劉師發揮嚴師之功能,課堂外之劉師扮演慈父之角色,在嚴慈並行、剛柔並濟下,門下群生受滋受蔭感觸良深、受益匪淺。
能讀書是福、能寫書是祿、能教書是壽;樂山者仁、樂水者智、樂遊者勇。敬愛之劉師,智仁勇具足,福祿壽皆全。吾等受業甫為劉師本壽(六十大壽)慶生,攸忽於茲為劉師廿壽(七十大壽)祝壽,除感念師行仰止、師恩浩蕩外,更祈祝吾師迨至米壽(八十八高壽)、茶壽(一○八嵩壽)之時,體更健,心更怡,書更多,遊更廣。
受業
陳榮隆 敬撰
於輔大副校長室
目錄
劉師春堂古稀祝賀壽序/陳榮隆 i
民 法
論德國民法第275條給付義務之排除 向明恩 003
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行使權利類型之初探──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中心 吳瑾瑜 039
家事紛爭之合意解決與家事調解──以離婚及其相關事件為中心 林秀雄 055
醫療契約之說明義務──由德國法之觀察審思我國民法醫療契約之建置 姚志明 073
「不安抗辯權」之要件與效果的省思 陳洸岳 101
大規模損害訴訟之酌定損害數額──以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為例 許政賢 125
論旅遊營業人之債務履行輔助人責任 郭麗珍 147
協力義務之爭議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號判決 黃宏全 173
論我國法上之物與財產 曾品傑 193
臺灣債法之演變與再生 詹森林 217
連帶債務之沿革、成立與法律效果 蔡晶瑩 253
消保法
關於適合性原則之應用──高齡化社會下的消費者保護 杜怡靜 269
論104年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 呂惠珍、陳星宏 287
保險法
Dual 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李志峰 321
道德危險、契約危險事實與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汪信君 33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追償之計算、被保險人自為賠償與保險人和解同意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13號民事判決評析 葉啟洲 363
劉春堂教授簡歷 381
劉春堂教授著作一覽表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