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次修訂主要係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次修訂主要係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