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本書係作者有關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集大成。針對向來強制執行實務所承認:為實現執行名義之給付利益,執行力之客觀範圍不以其上所載執行債權為限,以及從來民事訴訟學說所未論: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及於系爭物特定繼承人或為當事人利益之占有人時,請求實現之權利已逾經裁判訴訟標的之範圍,提出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說之一貫理論,賦予前者以理論上根據,並於後者揭明既判力擴張與執行力擴張之不同,藉以銜接權利判定程序與權利執行程序,致力於實現債權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在程序保障之下,統一解決有關紛爭。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
序言
在有關強制執行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之分歧點係,執行機關可否逾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範圍予以執行?於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情形,其執行力之客觀範圍是否不囿於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我國審判(執行)實務雖於特定事件類型採肯定見解,卻為多數學說所反對。後者堅持權利執行機關與權利判定機關絕對分離原則,不僅否定執行實務之上述運作,而且批評強執法有關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規定。筆者認為,上述學說受縛於德、日之二機關分離論,未檢討我國之強制執行制度有所異於該二國制度,不宜未加批判即全面繼受彼等理論,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賦予上開規定及實務以法理根據。
在有關民事訴訟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爭點之一在於,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所及主、客觀範圍是否恆等於其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劃定兩者效力範圍之判準是否完全基於訴訟標的之實體法權利屬性?後者雖認執行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與既判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一致,並均以訴訟標的所具物權或債權性為判準,決定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之該當性,前者則批評此項見解忽視訴訟法上觀點,將判決對誰發生效力與權利對誰可以行使二問題予以混淆,不論訴訟標的基於物權或債權關係,對其所為確定判決之效力均擴張於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始是。筆者認為,執行力擴張與既判力擴張不同,前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伴隨客觀範圍之擴張,而後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並不發生客觀範圍之擴張,故在執行力擴張時不宜完全忽略訴訟標的之權利屬性,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揭明斯旨。
本書係將筆者歷年所撰相關論文予以彙編,除配合強執法及民訴法之修正而為增補原文外,另新寫第一章及第十章兩章,使其能完整呈現筆者所持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見解。此項論見係筆者於二○○○年自律師界轉任學界以後,十多年來潛心研究之主要課題之一。從中可以看出筆者如何費力與通說及師說論駁之過程,並致力於建構本土化民事程序法理論。謹以此書感謝邱老師三十多年來培育之恩。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第一章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生成 1
第二章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 39
第三章 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99
第四章 命原物分配共有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131
第五章 合夥所受裁判效力擴張於合夥人之主、客觀範圍 163
第六章 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 215
第七章 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 265
第八章 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系爭物特定繼受人 305
第九章 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於請求標的物之占有人 369
第十章 命移轉出賣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411
事項索引 491
實務索引 501
本書係作者有關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集大成。針對向來強制執行實務所承認:為實現執行名義之給付利益,執行力之客觀範圍不以其上所載執行債權為限,以及從來民事訴訟學說所未論: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及於系爭物特定繼承人或為當事人利益之占有人時,請求實現之權利已逾經裁判訴訟標的之範圍,提出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說之一貫理論,賦予前者以理論上根據,並於後者揭明既判力擴張與執行力擴張之不同,藉以銜接權利判定程序與權利執行程序,致力於實現債權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在程序保障之下,統一解決有關紛爭。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
序言
在有關強制執行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之分歧點係,執行機關可否逾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範圍予以執行?於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情形,其執行力之客觀範圍是否不囿於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我國審判(執行)實務雖於特定事件類型採肯定見解,卻為多數學說所反對。後者堅持權利執行機關與權利判定機關絕對分離原則,不僅否定執行實務之上述運作,而且批評強執法有關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規定。筆者認為,上述學說受縛於德、日之二機關分離論,未檢討我國之強制執行制度有所異於該二國制度,不宜未加批判即全面繼受彼等理論,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賦予上開規定及實務以法理根據。
在有關民事訴訟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爭點之一在於,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所及主、客觀範圍是否恆等於其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劃定兩者效力範圍之判準是否完全基於訴訟標的之實體法權利屬性?後者雖認執行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與既判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一致,並均以訴訟標的所具物權或債權性為判準,決定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之該當性,前者則批評此項見解忽視訴訟法上觀點,將判決對誰發生效力與權利對誰可以行使二問題予以混淆,不論訴訟標的基於物權或債權關係,對其所為確定判決之效力均擴張於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始是。筆者認為,執行力擴張與既判力擴張不同,前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伴隨客觀範圍之擴張,而後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並不發生客觀範圍之擴張,故在執行力擴張時不宜完全忽略訴訟標的之權利屬性,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揭明斯旨。
本書係將筆者歷年所撰相關論文予以彙編,除配合強執法及民訴法之修正而為增補原文外,另新寫第一章及第十章兩章,使其能完整呈現筆者所持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見解。此項論見係筆者於二○○○年自律師界轉任學界以後,十多年來潛心研究之主要課題之一。從中可以看出筆者如何費力與通說及師說論駁之過程,並致力於建構本土化民事程序法理論。謹以此書感謝邱老師三十多年來培育之恩。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第一章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生成 1
第二章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 39
第三章 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99
第四章 命原物分配共有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131
第五章 合夥所受裁判效力擴張於合夥人之主、客觀範圍 163
第六章 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 215
第七章 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 265
第八章 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系爭物特定繼受人 305
第九章 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於請求標的物之占有人 369
第十章 命移轉出賣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411
事項索引 491
實務索引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