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 拾書所

中華民國憲法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 435 元 原價 550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1,555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集中型、分散型)、申請主體(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及各級法院法官)、標的(法律命令、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不予審查事項(固有疆域之界定、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嚴格、普通、寬鬆)、出席人數及審查程序等。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8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3 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 行:中央銀行。 1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2 個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職權(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憲法法庭(成員、審理事項、方式、訴訟代理人)、司法獨立(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及司法行政監督。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1.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2.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突破新高,大法官102 年共計作成9 號解釋(第708號至第716 號)、103 年作成10 號解釋(第717 號至第726 號)、104 年作成8 號解釋(第727 號至第734 號)、105 年作成9 號解釋(第735 號至第743 號)、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至今作成10 號解釋(第760 號至第766 號)。在數量眾多的釋字海中,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落取最高的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筆者建議讀者們聚焦研讀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同性婚姻自由案(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釋字第718 號解釋)、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合併計算申報案(釋字第696 號解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調會案(釋字第633 號解釋)、行為不檢不得聘任為教師案(釋字第702 號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案(釋字第627號解釋)、限制大陸來台人士服公職權案(釋字第618 號解釋)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的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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