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台灣醫事鑑定多採機關鑑定模式,以鑑定機關為名義出具意見書,僅記載合議之結論,不記載合議之過程與不同意見,且不派員到庭說明與接受詰問,形式上剝奪了司法檢察機關對鑑定意見進行證據調查之可能;而司法檢察機關亦欠缺審查鑑定意見之實質能力。是以「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為題,邀請吳志正老師、楊秀儀老師、王志嘉醫師與姚念慈法官、廖建瑜法官進行座談,從醫界、法界、學界、與實務界不同面向切入,提出精闢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