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檢體結合健康資訊,向來是發展生物醫學研究的重要依據。醫師科學家們也常常透過常規檢查的機會,邀請病人提供檢體參與研究,累積了許多規模不一的剩餘檢體,作為未來研究之用。這些人體檢體研究的研究倫理,從2002年衛生署公告的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注意事項,開始受到知情同意的明文規範,直到2010年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及2011年人體研究法通過,才確立了包含知情同意、研究倫理審查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等更完整的治理架構。
然而,究竟一般民眾如何看待他們的檢體及相關隱私?他們對於參與人體檢體研究的意願如何?關切哪些問題?希望透過知情同意及再同意,保有對自己檢體多少的控制權?由於人體檢體的規範,攸關民眾權益以及社會對於科學社群的信任與支持,因此瞭解民眾的態度,有助於研究倫理審查會及各別委員對個案的審查,也有助於衛福部對這些法令的解釋。同時,倘若研究者知道潛在參與者對他們檢體的期待與顧慮,也應該有助於彼此關係的建立,更能促進民眾對研究者的支持。
這個研究是國內第一個有關民眾對人體檢體研究態度的實證研究。雖然國內先前曾經有針對建置大型生物資料庫所作的實證研究,但不曾有研究是針對醫院裡頭更普遍且歷史更久遠的人體檢體研究進行瞭解。為了深入瞭解民眾對這個議題的關切,找們採取公民審議的研究方式,希望讓民眾是在瞭解人體檢體研究的意涵及國內外相關規範的爭議後,能夠深入討論並表達意見,因此在邀請民眾參與審議之前,我們撰寫了一般人較容易理解的背景資料及影片,提供民眾事先閱覽。同時,為了盡可能呈現多元的聲音,2013年下旬我們邀請來自四種病友團體的39位病友進行公民審議, 2014年下旬又邀請了 58位一般民眾進行公民審議,2016年初底我們又進行了1,127人的抽樣電訪,希望呈現多元的聲音,有助於促進國內各界對於公民意見的理解,進而增加對人體檢體研究議題討論的深度。
我們的研究顯示,雖然病友與民眾普遍支持醫學研究,也有很高的比例願意參與檢體研究,但病友與民眾對於自身檢體的權利意識頗高,在同意參與前,大多希望醫師具體告知研究目的,即使檢體去連結,亦然。這個態度也表現在對於剩餘檢體衍生的未來研究,多數民眾也希望可以再次取得他們的同意。不過,我們的研究也顯示,病友與民眾對剩餘檢體再利用是否需要再同意的態度,與是否有其他適當的可問責制度(structure of accountability),以及民眾是否瞭解這些4問责制度有關:倘若剩餘檢體的再利用有IRB把關,多數民眾與病友會選擇授權IRB審查供任何研究之用。
不過,對照第三年電訪的結果,我們也發現,經過審議的病友與民眾,雖然在期待事前知情同意的比例均為七成左右,與電訪民眾相仿,但當民眾有充分的資訊與討論之後,對於未來做其他研究之用時,願意授權研究倫理委員會的比例較高。因此,考量民眾與病友普遍對醫學研究的高度支持與期待,研究者應該認真回應民眾對於知情同意的期待,除了事前告知可理解的資訊之外,對於後續的研究結果,應該設計資訊回饋,讓民眾即使事前概括同意,事後還是可以得知後續研究成果,必要時並行使退出的權利,同時,研究機構也應該健全研究倫理審查及隱私保密的相關規範與治理,並且強化民眾對這些治理機制的認識與參與,以提升民眾對研究的信任與支持,降低再同意對研究所增加的成本。
然而,究竟一般民眾如何看待他們的檢體及相關隱私?他們對於參與人體檢體研究的意願如何?關切哪些問題?希望透過知情同意及再同意,保有對自己檢體多少的控制權?由於人體檢體的規範,攸關民眾權益以及社會對於科學社群的信任與支持,因此瞭解民眾的態度,有助於研究倫理審查會及各別委員對個案的審查,也有助於衛福部對這些法令的解釋。同時,倘若研究者知道潛在參與者對他們檢體的期待與顧慮,也應該有助於彼此關係的建立,更能促進民眾對研究者的支持。
這個研究是國內第一個有關民眾對人體檢體研究態度的實證研究。雖然國內先前曾經有針對建置大型生物資料庫所作的實證研究,但不曾有研究是針對醫院裡頭更普遍且歷史更久遠的人體檢體研究進行瞭解。為了深入瞭解民眾對這個議題的關切,找們採取公民審議的研究方式,希望讓民眾是在瞭解人體檢體研究的意涵及國內外相關規範的爭議後,能夠深入討論並表達意見,因此在邀請民眾參與審議之前,我們撰寫了一般人較容易理解的背景資料及影片,提供民眾事先閱覽。同時,為了盡可能呈現多元的聲音,2013年下旬我們邀請來自四種病友團體的39位病友進行公民審議, 2014年下旬又邀請了 58位一般民眾進行公民審議,2016年初底我們又進行了1,127人的抽樣電訪,希望呈現多元的聲音,有助於促進國內各界對於公民意見的理解,進而增加對人體檢體研究議題討論的深度。
我們的研究顯示,雖然病友與民眾普遍支持醫學研究,也有很高的比例願意參與檢體研究,但病友與民眾對於自身檢體的權利意識頗高,在同意參與前,大多希望醫師具體告知研究目的,即使檢體去連結,亦然。這個態度也表現在對於剩餘檢體衍生的未來研究,多數民眾也希望可以再次取得他們的同意。不過,我們的研究也顯示,病友與民眾對剩餘檢體再利用是否需要再同意的態度,與是否有其他適當的可問責制度(structure of accountability),以及民眾是否瞭解這些4問责制度有關:倘若剩餘檢體的再利用有IRB把關,多數民眾與病友會選擇授權IRB審查供任何研究之用。
不過,對照第三年電訪的結果,我們也發現,經過審議的病友與民眾,雖然在期待事前知情同意的比例均為七成左右,與電訪民眾相仿,但當民眾有充分的資訊與討論之後,對於未來做其他研究之用時,願意授權研究倫理委員會的比例較高。因此,考量民眾與病友普遍對醫學研究的高度支持與期待,研究者應該認真回應民眾對於知情同意的期待,除了事前告知可理解的資訊之外,對於後續的研究結果,應該設計資訊回饋,讓民眾即使事前概括同意,事後還是可以得知後續研究成果,必要時並行使退出的權利,同時,研究機構也應該健全研究倫理審查及隱私保密的相關規範與治理,並且強化民眾對這些治理機制的認識與參與,以提升民眾對研究的信任與支持,降低再同意對研究所增加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