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土地徵收乃指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土地
財產權,並予以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是屬「侵益」行政
處分,是應妥予處理。茲於實務上,徵收核准機關每被原土地所有權人譏為有「恣
意徵收」或「濫用徵收」之虞。為解決旨揭問題,本書體例之安排為:首先於第
一編分析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兩國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
礎理論。於第二編分述土地徵收之實施與補償制度,並於其後分析幾則相關實際
案例。於第三編則分析「衍生性」之土地徵收,其中包括一併徵收、徵收收回、
徹銷徵收、廢止徵收以及徵收失效 5 種類型,並一併分析其相關司法判解,以求
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最後,於第四編乃先分析區段徵收之法律基礎與制度演變,
繼之則分析其實施制度,並採「基礎法規」 與「實務操作」 兩分列之撰寫模式,
於其後簡述其相關問題並提出作者見解,俾利讀者有一全盤性了解。
財產權,並予以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是屬「侵益」行政
處分,是應妥予處理。茲於實務上,徵收核准機關每被原土地所有權人譏為有「恣
意徵收」或「濫用徵收」之虞。為解決旨揭問題,本書體例之安排為:首先於第
一編分析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兩國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
礎理論。於第二編分述土地徵收之實施與補償制度,並於其後分析幾則相關實際
案例。於第三編則分析「衍生性」之土地徵收,其中包括一併徵收、徵收收回、
徹銷徵收、廢止徵收以及徵收失效 5 種類型,並一併分析其相關司法判解,以求
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最後,於第四編乃先分析區段徵收之法律基礎與制度演變,
繼之則分析其實施制度,並採「基礎法規」 與「實務操作」 兩分列之撰寫模式,
於其後簡述其相關問題並提出作者見解,俾利讀者有一全盤性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