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與大氣污染、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累積性,不但看不見聞不著,而且不會很快就顯現出來,往往要經過10年或者20年之後才能顯現出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意義重大,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二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尤其是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三是為我國開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實推進“淨土保衛戰”提供法治保障。
為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此次《規定》出臺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的重要舉措。近年來,上海法院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工作機制,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審判實踐經驗,建立了一支較強的金融審判隊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調研上海金融審判實際,於2018年5月召開座談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在滬金融監管機構和單位交流溝通,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相關部門意見,完成《規定》的起草。《規定》堅持憲法和法律規定基本框架,緊扣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主題,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回應當前金融審判案件管轄實踐,為上海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為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此次《規定》出臺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的重要舉措。近年來,上海法院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工作機制,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審判實踐經驗,建立了一支較強的金融審判隊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調研上海金融審判實際,於2018年5月召開座談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在滬金融監管機構和單位交流溝通,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相關部門意見,完成《規定》的起草。《規定》堅持憲法和法律規定基本框架,緊扣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主題,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回應當前金融審判案件管轄實踐,為上海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