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是我國為控制人口增長而於上個世紀70年末開始推行的一項重要政策,是我國四大基本國策之一。該政策實施以來一直都備受爭議,甚至國際上經常以此作為攻擊我國人權問題的口實。作為一項國家政策,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30餘年來,在保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一致,推進實施國家發展戰略方面發揮了不能抹殺的重要作用。也正因為如此,我國專門在200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然而,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內一系列問題的出現,計劃生育政策也出現了被調整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國開始計劃生育方面重新進行頂層設計,先是施行單獨二孩政策,緊接著又在《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全面二孩政策。這在標誌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由以往的一孩政策向二孩政策轉變的同時,也引發了人們生育概念的概念,並由此引生了大量現實的倫理與法律問題。正確解決這些問題,以保障我國人口與計劃生政策調整的順利推進,已經成為我國深入實施國家以加快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成為學術界必須要認真加以完成的重大任務。
在我國,由於涉及到人權等極為敏感的問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長期以來一直都是一個相對少人問津的研究領域,這一點直接制約了我國生育法學學科的建構與發展,使得生育法學相比於國內生命法學的其他領域尤其是健康法學領域,其研究成果不是很多。然而,作為人類生命的緣起,生育卻是值得人們關注和研究的問題,因為畢竟,沒有生育就談不到健康,更無法觸及人類為敏感和忌諱的死亡。而人口與計劃生育作為直接影響人們生育的一個現行問題,自然更應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此,在理論上加強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之倫理與法律問題的研究,以為我國人虧與計劃生育政策乃至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並進而推動生育倫理與生育法學的發展,已經成為現實所需。
在我國,由於涉及到人權等極為敏感的問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長期以來一直都是一個相對少人問津的研究領域,這一點直接制約了我國生育法學學科的建構與發展,使得生育法學相比於國內生命法學的其他領域尤其是健康法學領域,其研究成果不是很多。然而,作為人類生命的緣起,生育卻是值得人們關注和研究的問題,因為畢竟,沒有生育就談不到健康,更無法觸及人類為敏感和忌諱的死亡。而人口與計劃生育作為直接影響人們生育的一個現行問題,自然更應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此,在理論上加強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之倫理與法律問題的研究,以為我國人虧與計劃生育政策乃至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並進而推動生育倫理與生育法學的發展,已經成為現實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