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19世紀末,倫理學與規範倫理學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爾的《倫理學原理》出版,宣告了另一種倫理學即元倫理學的誕生。爾後半個多世紀,元倫理學在西方倫理學王國一直居於主導地位。20世紀60年代以後,隨著美德倫理學的興起,以及道德心理學研究的復興,倫理學研究呈現出了規範倫理學、美德倫理學與元倫理學鼎足發展的局面。而由摩爾所倡導的元倫理學研究的哲學意義,仍然是當代倫理學大家關注的重心。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摩爾的《倫理學原理》才被列選為20世紀前半葉唯一一部倫理學經典名著。(另外一個原因是,自分析哲學興起以後,傳統的倫理學研究受到了重挫,直到20世紀後半葉才重新復興。) 在《倫理學原理》一書中,摩爾提出的“自然主義謬誤”的命題,進一步澄清了倫理學的學科內容。摩爾認為,怎樣給“善”下定義是全部倫理學中最根本的問題。而恰恰在這個問題上,存在以下兩種自然主義的謬誤:一種是把善性質混同于某種自然物或某種具有善性質的東西,從“是”(is)中求“應當”(ought),使“實然”與“應然”混為一談。另一種是把善性質混同於某種超自然、超感覺的實在,從“應然”、“應當”中求“實在”,進而把“應當”的願望當作超然的實體。摩爾自己的主張是,“善”是不可定義的,只能靠我們的直覺來把握。摩爾的這一主張被倫理學界稱作“開放性問題論證”。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摩爾把全部倫理學問題分為三類:一是研究“什麼是善”的倫理學本質問題,這就是元倫理學;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為善(即作為目的善)的倫理學理論問題;三是研究如何達到善的行為(即作為手段善)的倫理學實踐問題。元倫理學研究道德的本原問題,即什麼是善,這是一個價值問題。規範倫理學研究道德的存在問題,這是一個規範問題。這樣,摩爾就區分了元倫理學與規範倫理學,從而開創了20世紀以來的元倫理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