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二)將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修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三)將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