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和人口的快速增長,城市的發展是必要和迫切的。然而,隨著土地供應緊張從徵收新的農田,改造城中村在城市中心區將充滿潛力。基本上,一個城市村是快速城市化的副產品,與集體所有非農業用地包圍著一個國有城市地區。由於城市特殊的土地所有制結構,傳統的城市改造方法不適合城市村莊的再開發,引入公私合營的方式將私人部門的權力和資源整合到城市再開發的過程中,形成一個合法契約,形成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合作,分享利潤和收益。對我國城鄉二次開發中的這種夥伴關係進行研究,對我國農村非農土地的再開發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和啟示意義。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找出在中國建立城市村莊重建的條件。在深圳的三個城中村的改造,即豫農村,崗廈和黃岡,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通過研究這種夥伴關係的權力關係,已經建立了一個研究框架,並進行了調整,在中國的城市村的情況下重建。考慮城市政府的制度背景和城市村莊的文化背景,分析了地方政府、城市村社區和私人開發商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以及各參與主體的角色衝突。這些因素影響了城市村莊再開發中的組成、過程和結果。研究發現,由於制度上的支持和土地資源都是由當地政府和城中村不可替代的提供,地方政府系統的權力是誰影響了城中村改造的很主要的合作夥伴的合作關係。當地政府安排和執行重建時間表,決定重建的目的和設計開發利潤分配規則。一些條件更好的位置下,較大的尺寸和良好的組織和有效的領導,二者即村社區變得更加重要,對合作夥伴的力量平衡。私人開發商在合作夥伴中沒有獨特的優勢,只能是其他兩家合作夥伴的追隨者。從不同的城市與多元化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案例研究,預計將納入未來的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