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 拾書所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 342 元 原價 360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歷次的憲法解釋裡,積極引介人性尊嚴理念。
人性尊嚴究竟擁有哪些意涵?又將如何具體落實?
要釐清這些課題,康德藉由目的自身乃至自由理念對人性尊嚴內涵的闡明,都是值得借鏡之處,
而這也是康德法學為什麼值得當代再次閱讀與反思的理由所在。

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Rousseau)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康德的法學理論,概括起來就是尊重人。因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由於人是理性的動物,又有選擇自己行為準則的能力,所以,人必須對自己所選擇的行為負責。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務必使得自己的自由與他人的自由能並行不悖。

孟德斯鳩對此觀點早就有論述,但是,康德由此出發,提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則,由立法機關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規,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可以說是維護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權利。康德不但論證一個民族必須建立法治的社會來保證個人的權利,而且從全世界範圍來說,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他稱之為國際法和世界法)來保證各民族的權利,並向人類的永久和平接近。本書的出版,可以提供給法學界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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