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於民國100年元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又於同年12月28日修正第一九八條文。再於民國101年1月4日,同年8月8日修正部分條文。民國102年1月16日又修正第一九七條文,以及同年1月30日修正第一五四條文。民國104年5月20日及7月1日之修正。最近則有民國107年8月1日之大幅修正。保險法則有民國104年2月4日之修正第二十九條等條文,係因考量我國目前E化政府之資訊科技,已可達成金融服務業務之需求,保險人應基於「當事人利益」負忠實義務,並依平等互惠、最大誠信原則,以實現金融服務內容中之約定,進而達成保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終目的。且保險法之立法旨在除弊興利,因時勢之趨,學子應試,教授治學必審時度勢,始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理論實務相印證,有助於重要概念之澄清,深得學子之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