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 拾書所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 621 元 原價 690
本書特色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作者簡介
周凌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周董
政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六版序
非常感謝讀者熱情的支持,讓本書又來到第6版,還是對於考前無法購得此書之考生感到抱歉,因為出版社有其成本管控考量,在考前要再加刷實在有其難度。筆者也當過考生,考前的徬徨迷惘是必經的過程,能在考前有任何一點點工具或事情能增加考前安定感,都是無價的。此次改版嘗試刪除一些題目,更增加了當年度108年海量的高考類科行政法考題,更針對前版有些擬答做了修正或潤飾,以及增加一些章節說明,希望能讓讀者在閱讀上能更加順暢,整體來說本次改版幅度不算小。
觀察考選部對於行政法這科有越來越重視之趨勢,相對地,參加高考各類科的考生,似乎對於行政法大多抱著恐懼甚至產生討厭的感覺,但對於上榜來說,這科似乎又不能放棄,故處於非常矛盾的心態。其實行政法這科說真的的確是包山包海,例如隔壁棚的民事訴訟法就獨立成一科,但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法這科只是一部分,還有訴願法、更有貫穿全科的行政程序法、更有後階段國家賠償法…… = =,這樣分析起來,行政法要投報率似乎很低?其實不然,畢竟考試是考試,並不是學術研究,只要考試會考的我們會寫就好XD,所以本解題書就是在幫助大家以「真正有考過、會考的、考試應該要會的」角度來重新認識行政法。
本書作為高考行政法各類科的考試用書,目標就是讓使用過的讀者對於在面對行政法申論考試時,不再恐懼,人對於自己無法掌握的東西總是會感到恐懼,可是當你嘗試克服它後,你會發現其實沒有想像中的這麼困難甚至遙不可及,這樣講實在很抽象。具體而言,以行政法考試來說,曾經考過的爭點,考試上一定要能掌握,這個是上榜的基本盤,但你遇到沒有看過的爭點該怎麼辦呢?此時你應該要更加開心才對,代表應該沒有人會寫,此時大家各憑本事,我相信如果你認真讀過此本小書,有些基本盤的東西其實都可以拿出來寫,有時候會意外的高分。筆者拿我考上那年經驗來分享給大家,當年在考行政法該科,就有上面這種感覺,會寫的決議或內容基本盤我都有穩住,不會寫的題目真的就是靠推的(不知所云?),其實考完也覺得炸裂了!應該要再考一年(考完立刻打電話給讀書會夥伴說完蛋了,應該又要再考一年了),結果那年筆者行政法竟然拿了73分的分數,據說全國前幾高。畢竟考試是種相對概念,當你比別人好一點點,就有很高的機會上榜。
而觀察這幾年行政法出題,非常喜歡直接找近年的行政法決議、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甚至大法官釋字,這些實務見解準備上投報率非常高,筆者在準備考試時,至少會上網將近三年的決議、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自己(或是找朋友一起分工)複製貼下來研讀,大家不要以為會花很多時間,其實決議一整年不會超過5個,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年也才開1-2次,整理一下不會花很多時間,觀察108年考題真的很多題都是直接把座談會和決議問題直接拿來考,這種有讀過就一定會的,考前務必花時間研讀。
這版序似乎寫太多了,這些都是看到考生的一些困惑有感而發,還是要鼓勵大家,有努力絕對不會白費,真的只是早晚問題。如果讀者在讀本書有任何問題或是不懂的地方,歡迎直接跟讀享出版社聯絡(粉絲團或是E-MAIL皆可),我會盡快回覆大家。
最後要將本書獻給我最親愛的母親,我還是很想妳,希望妳在天上一切都好。
周凌、周董
2019年末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8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8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4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7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7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0
1.6.3 行政處分之撤銷【94司特―檢事官(三等)】 1-53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5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5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8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9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9
【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3
【103司特─法警(四等)】 1-63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4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4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5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7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9
【105司特─法警(四等)】 1-71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2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72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3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5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5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5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79
【9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9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80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80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3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5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89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90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90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1-93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94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Topic2 行政機關 2-6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6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
【95司法官】 2-8
二、獨立機關 2-10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10
2.2.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97律師(節錄)】 2-15
Topic3 管轄權 2-18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8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8
【104高考─法制(三級)】 2-21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22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5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2-27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7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30
三、職務協助 2-31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1
【104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2-33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33
Topic4 公務員 2-34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4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4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6
【90司法官(節錄)】 2-36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38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0
二、公務員保障 2-41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1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2
2.4.4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4
【106高考─法制(三級)】 2-46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47
2.4.5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2
2.4.6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5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58
2.4.7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59
2.4.8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61
【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2-62
2.4.9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3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4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8
3.1.3 陳情函復之性質【98律師】 3-9
【106司特─法警(四等)】 3-12
3.1.4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
二、一般處分 3-16
3.1.5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16
【103司特─法警(四等)】 3-19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9
3.1.6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0
3.1.7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3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25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
三、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27
3.1.8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7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28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9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31
3.1.10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32
3.1.11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4
3.1.12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37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44
3.1.13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45
3.1.14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48
【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3-50
3.1.15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0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52
3.1.16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53
3.1.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55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58
3.1.18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59
【99司特─法警(四等)】 3-62
【100高考─法制(三級)】 3-62
3.1.19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64
3.1.20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67
【105司特─法警(四等)】 3-70
3.1.21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72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75
【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75
3.1.22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76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78
3.1.23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78
【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80
3.1.24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81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83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83
3.1.25 附款之判斷【103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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