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二卷 | 拾書所

家事事件法: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二卷

$ 713 元 原價 750
本書特色
本書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家事事件法之口述講義。講義內容專注於家事事件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期使讀者短期內得就家事事件法學獲致整體及立體之理解。為此,首先在第一編說明家事事件法之總則,其次續分三編,依序分別解說家事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
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
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
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
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
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
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
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下)
家事事件法論
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


序言
本書係筆者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家事事件法課程之口述講義。由於該課程限定一學期講授完畢,故為配合時程,講義內容乃專注於家事事件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期使受講者在短期內即得就家事事件法學獲致整體及立體之理解,俾其能自行研習尚未論述之領域。為此,首先在第一編說明家事事件法之總則,其次續分三編,依序分別說明家事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至於家事強制執行程序,則併入強制執行法課程一起講授,因此於本口述講義暫未論及。
家事事件法雖係二○一二年始公布施行,惟其有關之基礎理論及法理根據,自一九八○年代起,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之相關研討會中已陸續樹立,故該法可說是我國民事程序法學發展三○年來之立法上結晶。其所建構之程序制度,甚多異於德、日之家事事件程序,尤其在家事事件之類型化及家事程序之多方化方面,具有臺灣本土化特色,饒富制度創新之劃時代意義,所以本書就此再三致意焉。一方面解明各家事事件之特性、需求,另一方面講述家事訴訟及非訟程序(法理)所適用之對象、範圍。
家事事件法將有關家事調解、家事訴訟、家事非訟及家事執行等多元程序予以合併統整規定,使相關處理程序一元化,並委由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行使處理、審判之權限,避免往昔有關家事紛爭之處理程序分散於上述多元程序併行之法制,藉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並確保法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為使同一家庭所涉多數家事及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儘可能委由同一家事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決、處理,既擴張家事事件之範圍,並擴大合併調解、合併審判及全面解決原則。為貫徹此項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之立法目的,本講義詳細解說相關規定,闡明其規範意旨。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非訟程序為重大變革,為彌補向來非訟程序之程序保障上不足,乃賦予關係人相應之聽審請求權保障,而尊重其程序主體地位。為此,本書闡述該法不僅充實事前的程序保障:使關係人知悉事件繫屬、他方提出或法院蒐集之事證資料,並加強其參與程序、提出事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加重法院之闡明義務,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甚至新設程序監理人制度,實質保障其程序權,而且健全事後的程序保障:使不當之確定本案裁定被撤銷或變更,因情事變更致原裁定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者亦然,並明定再審程序,以匡正程序瑕疵重大或內容顯有不當之確定本案裁定,甚至引進第三人撤銷裁定、和解程序,以保障受該裁定、和解影響者之固有利益及程序權。
本講義原稿係由劉奐忱(台大碩士)、謝舒萍、張庭嘉及張靖慈(均為台大碩士生)錄音並加以整理、校對。如無諸君辛勞,本書付梓將受推遲,特此誌謝。
2020年1月10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詳目 V
主要參考文獻 XXIII
第一編 總則 1
第一章 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經過及法律架構 3
第二章 家事事件之類型化及家事程序之多元化 25
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審判權及管轄權 97
第二編 家事調解程序 119
第四章 家事調解程序之開始、實施及終了 121
第五章 家事特別非訟程序之合意選用及本案審判 175
第三篇 家事訴訟程序 229
第六章 家事訴訟事件之類型及家事訴訟程序之適用 231
第七章 家事訴訟程序之開始及訴訟標的 243
第八章 家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利益 279
第九章 家事訴訟程序之合併審判及聲明不服 325
第十章 家事訴訟確定判決效力之基準時及客體、主體範圍 379
第十一章 家事訴訟事件之第三人撤銷訴訟 421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445
第十二章 家事非訟事件之類型及家事非訟程序之適用 447
第十四章 家事非訟之關係人及程序保障 545
第十五章 家事非訟暫時處分之聲請、裁定及執行 589
第十六章 家事非訟裁定之成立及效力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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