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問發行應用範例02:内控制度 | 拾書所

(新)公問發行應用範例02: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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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並擴大證券市場的規模;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家數日漸增加,對於國內中小企業界在取得資本的觀念上亦產生了新的影響。

一般而言,公開發行就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與其他相關法令及有關釋令之規定,並參考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等)之規定,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並將其財務資訊予以公開揭露或分散股權,謂之公開發行。

現行法令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是否公開發行,由企業自行(屬自治事項)決定。又現行法令並無公開發行後,必須上市(櫃)之強制規定,申請上市(櫃)與否,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此外,股票一經核准公開發行,其以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份,亦視同公開發行。

當然,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之前提條件,就屬企業財務資訊是否能允當地揭露為最重要,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投資大眾了解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趨勢,作為投資上之取捨方針。

企業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簡稱證期局)辦理公開發行之作業中,以建立其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等項較為繁瑣(此擬提前作業,以利公開申辦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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