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上、下兩篇。上篇「礦政篇」指出明代礦政發展可分三期觀察:洪武至宣德年間(1368-1435)是礦業穩定發展期;正統至萬曆年間(1436-1620)是礦法與礦課調整時期;天啟至崇禎年間(1621-1644)是封礦與開採弛禁時期。明代的官方政策無論是封禁或鼓勵開採,著眼點都是在確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礦利之權;而民間開採風氣亦屢禁不絕,各方形同「坑冶競利」的較勁現象。
下篇「地方篇」則著重於明代各地「礦盜」事件的討論。明代中期以後,原在浙江、福建交界地帶活動的礦徒,逐漸轉往南直隸、浙江、江西交界等地發展;也有一些江西、福建地區的流民,因人口壓力下的生存競爭,陸續進入福建、江西、廣東交界,在粵東山區內進行季節性的採冶工作,形成獨特的地域社會。
為了穩定礦區生產與秩序,中央曾特派各級專官留駐巡視、增兵戍守,並且還在東南地區設置總督統攝三省礦防軍兵,以阻絕礦徒的活動,甚至招募礦兵、採行招撫以平定亂事。但礦徒問題,始終未能妥善解決,地方社會亦不願配合政府的開礦政策。官民在坑冶間相互競利,卻兩敗俱傷,沒有一方是嬴家。礦務執行的爭議、開礦引發的恐慌、礦徒倡亂事件的不絕,最終都讓明代礦政畫下了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