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要義 | 拾書所

國家賠償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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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法制是民主法治國家基礎,沒有追究國家責任的機制,民主就無法落實,人民就不會是國家的主人。臺灣於1980年代開始施行國家賠償法,才開啟了依法行政的時代。

本書與一般國賠法教科書不同之處,係採用法學方法論的架構,分別就「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論述國家責任的體制。

首先從法本質論出發,論述國家的道德性,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國家不可以有違法之行為。公職人員係「代表」,而不是「代理」國家從事法定職務。國家責任應該是一種「自己責任」,不是「代位責任」。憲法第24條要求立法者應該制定國家賠償法,係屬憲法委託。

在立法論上,國家責任分別由「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構成,國家賠償係對違法行為而設,有專法為一般性規定;行政補償法制則散見於各種行政法規。

在法解釋論上,分別針對各種公務員違法行為及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的國賠責任類型,以臺灣發生的具體個案,探究各種構成要件的內涵。

在法適用論上,檢討相當因果關係的實質內涵及判斷步驟,處理了國賠法上特有的證據法問題,並針對侵權行為客體種類、過失相抵及損益相抵方面,論述如何確定賠償範圍。在「過失相抵」的議題上,本書針對實務上通常未加說理的過失相抵案型,提出「折半理論」,以供實務上計算請求權人過失程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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