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債法總論: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 拾書所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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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大陸民法典之制頒,有鑒於其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且新舊法規更替,凡所用法立論,以往諸說紛紜者允宜重加檢討,其規範變動者則須去陳佈新,俾免昨是今非之謬誤。又,其中仿傚歐美、台灣立法例者,類多祗就特定事項作出簡要之規定而有掛漏,難以引為全面處理相關民事糾紛之法源依據。就此著力法制溯源,相互比較以為借鑑或補充其立法欠缺之參考,即相形重要。再者,觀諸大陸民法既未定有債法專編或通則,祗有依據民法各編及其他法律規定,以調整各該法律規定產生的債之關係,於發生法律欠缺時,則搭配總則編及諸多適用或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或者合同編之一般規定,以完成規律「債之關係」的債法拼圖。惟如何精準地適用債法法源以解決各形各色的債之問題,則非借重「債法法源論」之研析不為功。
綜上考量,本書著者爰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法學交流合作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各種債之發生原因,而產生債之爭議時,如何以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整合作出債法總論之論著。
本書除適合以之為兩岸學者、法律系所學生教學研究之教科書外,尤可供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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