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針對本市已指定之一般古物進行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之探討,並將其成果編輯成專書,以推動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同時也為後續推廣教育、展示與管理維護,提供重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