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論 | 拾書所

行政組織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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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包括「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又可分為中央與地方。直接行政指「科層─官僚式」行政機關,即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院─部會─三級機關─四級機關」,間接行政則如公法人、公權力行使之委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行政組織法涉及憲法中央與地方分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行政一體性原則、行政院與行政機關之組織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人民基本權與其他憲法價值保障,涉及時代變遷下行政任務與組織方式之調整,並與效率效能相關。
本書旨在提供一個全面且基礎的討論,以「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為架構,以民主正當性的控制水平與多元控制面向作為主要的憲法架構,針對我國整體與各類型行政組織進行法律解釋,並略做法政策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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