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 拾書所

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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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下命禁止處分、返還、追徵等。概觀黨產會之實踐,凡黨國一體威權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欲匡正者。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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