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踰越權限對外為法律行為,其行為效力如何,向來困擾我國實務及學說甚深。尤其當代表人欠缺權限,係源自公司內部決議發生瑕疵,如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或撤銷,是否以及如何影響公司對外法律行為之效力,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已引發諸多爭議,至今尚無定論。此問題涉及公司意志及交易安全間的價值拉鋸,若使交易行為趨於無效,有礙交易安全;若使交易行為有效,則有損公司利益。此外,在法令要求公司須經特定內部程序的情形,交易行為有效與否尚有法規目的之考量。可知,如何在我國建構兼具法理基礎,及得以權衡上開價值的規範架構,乃當務之急。
本文首先從公司本質理論出發,說明公司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的基本歸屬構造,係透過公司意思機關及代理人為之。進而,介紹外國立法例對公司意思機關及代理人越權行為的規範模式,其中主要以英美法系的英國法及歐陸法系的德國法為中心。並提出本文觀察,即現今外國法的規範趨勢,乃強調商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性,擴大交易相對人主張行為有效的空間。針對意思機關或代表人,比較法皆強調賦予其全面性的對外權限;對於代表人,則傾向擴大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準此,本文以比較法為借鏡對象,嘗試重新建構我國公司代表人及代理人越權行為的規範。其中最重要者為,嘗試檢討與釐清我國法長久以來對於法人代表制度的錯誤理解,提出代表制度在我國法下應如何闡釋與運作。並以此為基礎,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上提出我國法的建議修正方向,以期強化商事交易安全的保護,營造我國更有利的經商環境。
本文首先從公司本質理論出發,說明公司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的基本歸屬構造,係透過公司意思機關及代理人為之。進而,介紹外國立法例對公司意思機關及代理人越權行為的規範模式,其中主要以英美法系的英國法及歐陸法系的德國法為中心。並提出本文觀察,即現今外國法的規範趨勢,乃強調商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性,擴大交易相對人主張行為有效的空間。針對意思機關或代表人,比較法皆強調賦予其全面性的對外權限;對於代表人,則傾向擴大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準此,本文以比較法為借鏡對象,嘗試重新建構我國公司代表人及代理人越權行為的規範。其中最重要者為,嘗試檢討與釐清我國法長久以來對於法人代表制度的錯誤理解,提出代表制度在我國法下應如何闡釋與運作。並以此為基礎,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上提出我國法的建議修正方向,以期強化商事交易安全的保護,營造我國更有利的經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