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法院組織法通過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11規定,廢除臺灣施行將近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及判例制度,改採德國式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大法庭)。施行迄今,以民事大法庭為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專區可以查到經言詞辯論而統一法律見解之大法庭裁定21則、於徵詢階段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5則,扮演民事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重要功能。
本書主要收錄近年來選評的幾個重要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進行分析討論,同時兼反思此一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