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土地徵收乃指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土地 財產權,並予以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是屬「侵益」行政 處分,是應妥予處理。茲於實務上,徵收核准機關每被原土地所有權人譏為有「恣 意徵收」或「濫用徵收」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