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歷次的憲法解釋裡,積極引介人性尊嚴理念。
人性尊嚴究竟擁有哪些意涵?又將如何具體落實?
要釐清這些課題,康德藉由目的自身乃至自由理念對人性尊嚴內涵的闡明,都是值得借鏡之處,
而這也是康德法學為什麼值得當代再次閱讀與反思的理由所在。
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Rousseau)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康德的法學理論,概括起來就是尊重人。因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由於人是理性的動物,又有選擇自己行為準則的能力,所以,人必須對自己所選擇的行為負責。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務必使得自己的自由與他人的自由能並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