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企業經營者未能履行消費契約時,消費者將無法以消費契約對抗企業經營者之抗辯事由拒絕返還借款。為調整消費者弱勢地位之狀態,以及確保企業經營者之履約能力,本書主張可應透過民法第1條以歐盟消費者信用指令(2008/48/EC)第15條與德國民法第359條等規定之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以及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賦予消費者有抗辯之權利,肯定抗辯接續(抗辯援用)原則於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適用之必要。同時,本書也嘗試建構抗辯接續原則之適用要件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