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 | 拾書所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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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自89年7月擔任高高行法官,之後轉任律師,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已近15年,觀察行政訴訟實務上,人民之所以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有其主客觀因素。在客觀方面,即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惟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在審判國家與人民具有上下權力的關係,屬分配正義範疇,而民事訴訟則係兩造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屬平均正義範疇,故行政訴訟關於證據之法制,即有本質上扞格不合之處,致有刑事訴訟法上補強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權衡法則等得否適用於行政訴訟之爭議,常使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之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危險之所在,在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受勝訴判決,似屬立法上錯誤或偏頗所致。在主觀面上,則是職司行政訴訟審判職責之法官,就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之基本理念,恐怕沒有充分的體會,馴致在實務上屢將一個營業稅的課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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