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因其體系謹嚴,在法典繼受中呈現出跨越社經文化與意識形態的普適性,然其物債二分體例所對應的財產動靜秩序,卻限制著法典體系容量的提升。面對經濟全球化與公私混合治理的型態轉變,新世紀的民法典應思繼往而開來,在自治與管制之間開創新典範。立基於此的大民法典,其宏構伏脈於蘇永欽教授三十年前對物權法定主義的反思,物權自由化的命題亦曾在中國大陸民法典編纂進程中掀起理論颶風,而終於臺灣民法物權編修改現其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