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脫離稅捐稽徵法獨立立法,使稅法基本原則更加充實具體,納保法可謂憲法基本權在稅捐法律關係具體化之里程碑。從此徵納雙方觀念應予全面革新,體認現代稅捐法律關係並非對立之干預行政,而係徵納雙方協同合作,共同追求稅捐負擔公平之責任共同體。惟本法規定仍存有部分缺失,如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以任務編組方式派任,獨立性與專業性皆有不足,且職權有限,比較法國際上常有規定有違法處分之撤銷權及權利暫時保護措施,均告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