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要求申報財產,並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禁止處分,以及各種調查、追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以實現「轉型正義」之政治主張。概觀黨產會處理黨產和附隨組織之實踐,凡是「黨國一體」威權統治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可以用法律侵害人民團體基本權利,以「今天的正」對抗「昨日的不正」。
黨產條例是臺灣憲政民主化後首見之「特殊立法」。被認定後之「政黨」與「附隨組織」,不僅嚴重影響政黨政治民主原則之公平發展,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成員之結社權、名譽權、工作權與財產權有直接重大影響。黨產條例之實施學界不時有認為對於臺灣多年來法治國之實踐產生重大衝擊,亦有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由於黨產條例之立法理由及黨產會對國民黨應移轉中投與欣裕台全部股份,及認定婦聯會與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處分書,通篇所引據之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