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經濟分析作為法律研究方法在臺灣方興未艾,規範面上的效率以及實證面上的實效或誘因,挾其數理量化的使用,被引進來作為司法與立法的指引,使得法律成為政策的工具;法治盡失矣。本書的論文,從科學方法以及法律作為規範而非物理實體的本質,論證其非。本書也不是只破不立,而是立基於寇斯與張五常的合約經濟學,有效解釋了主觀權利定分與客觀法律體系的法治特徵,這包括了司法獨立、私法自治、刑法謙抑與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