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皆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賦予給他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將幸福的追求與生命、自由並列,
造物主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將之剝奪。
然而在生命、自由無虞的地方,人被剝奪的
常是另一項由造物主賦予人皆生而平等的權利──時間。
更何況用等長的時間追求幸福,會導出不同程度的幸福,
因為人有自主意識去選擇,於是你在24小時內創造的幸福,不會與他者的相同;
有人選擇以個人的滿足為目的。有人選擇以他人的益處為目的。兩種幸福可以並存。
就像,火車站站長不管對工作環境是否喜愛,還是為了乘客的安全而謹慎地值勤,
當中他仍享有經濟安穩、社會地位等個人的滿足。
《有。福》是與另一本《幸,好》相呼應的書,
懷著為他人謀福的動機,透過追求自我成長的方式,
希望陪伴每個渴望幸福的人,互相鼓勵,一同追求「好有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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