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為社會的縮影,日常生活有特殊需求之身障者,一旦觸法受刑,即成為監所矯正對象。因其身體或心智上的限制,在監所內會面臨許多生活適應之障礙,甚或受到不公平之待遇。是以,矯正機關應考量其特殊需求,提供較妥善適當的保護及矯正處遇措施,使其能順利適應監所生活,確保其獲得最大程度之自立及各項處遇上的權益。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對於身心障礙者新收入所執行時,即進行新收調查及健康檢查,依個別化處遇原則,合理調整配業配房,並在衛生醫療、教化輔導、戒護安全、作業訓練及後續轉介安置等面向,規劃適合之處遇措施及環境設施,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俾能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協助其適應在監所的生活,並發展生活技能,以利日後轉銜復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爰立案調查。 近年來身心障礙收容人人數激增,因此矯正機關對於身心障礙收容人之處遇與適應的情形,包括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