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學證據作為決策和管制之基礎已成為現代科技及風險治理的典範,此所謂的科學原則(scientific principle)在涉及衞生健康、環保、氣候變遷,甚至全球疫情,愈顯示其重要性;其功能在排除或降低政治力介入或民粹干擾,以確保決策理性和價值中立。WTO和歐盟等已累積豐富的解釋法例,CPTPP更要求締約方遵守更為嚴格的科學標準。科學原則儘管已成為管制的重要圭臬,但仍需符合民主的基本價值,而如何維護實施的正當性亦有討論的必要。
本書經由比較法與歸納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主要探究科學原則在公共衛生治理,特別是關於食品安全的適用。除檢視科學原則在管制的地位及侷限外,著重為維護科學原則正當性而應建構之平衡機制的討論,包括:科學證據的形成過程應滿足透明度與公眾參與;在科學證據不充分時,決策及管理者得運用預防原則予以平衡;及司法審查科學證據之必要與限制等三面向。期提供本國法制建設的學理基礎,使能與國際規範接軌,致優化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的決策,以贏得公眾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