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5版/2020/司法特考/附三民輔考專業師資考點完全命中課程) | 拾書所

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5版/2020/司法特考/附三民輔考專業師資考點完全命中課程)

$ 411 元 原價 520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法院組織法(大意)》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之考生:
(一)採申論式題型:
.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薪資為36,505元,另外每月有4,500元的專業加給;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申論題或是法條,無疑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工作簡介】
一、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沒有訴訟實務經驗在準備司法考試上會有弱勢嗎?
.這科真的顧名思義只要讀法院組織法就夠了嗎?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於《法院組織法(大意)》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深入淺出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根據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編寫而成,系統歸納整理重點,全面細說法院組織法,一本即可完整掌握考試命題範圍及內容。文字說明重點輔以圖表解說,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減輕背誦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即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獲得深刻記憶。常考條文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可在考前關鍵時刻有效速讀複習,考點絕不錯過。縱使非法律系讀者也能無障礙輕鬆自學。
二、精闢詳盡
法院組織法除了母法規定以外,相關子法多如牛毛。本書為幫助讀者建立體系架構,內文以法院組織法為主,輔以相關子法規定,特別收錄重要學說與補充觀念,常考觀念以「反思提醒」元件幫助讀者加深記憶!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題題詳解
書末收錄105至108年司法人員特考四等、五等考試試題共8份。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輕鬆破解考題,讀者不用再浪費時間找答案,快速累積應考實力!

【準備要領】
一、熟記重要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所謂傳統重要法條,指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而新修正條文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中可觀察到法院組織法本身出題率佔比過半,因此精讀母法相當重要。但該科內含其他的基礎觀念及相關制度,不一定能於法條中得知,仍須搭配其他子法法規(例如: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庭務員管理要點等),以加快判別必要爭點及解題速度。
三、實務見解不可偏廢
實務操作上的相關爭點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之「增強實力」將理論與實務加以結合,分點論述,厚植自我實力,解題將無所不利。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冷門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09.03.18)
配合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陪同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新制,有明定陪同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席位之必要,爰修正本規則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109.01.15)
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新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專業司法人員妥適審理商業案件,以優化經商環境,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爰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5條。
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08.11.19)
原名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新名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明定處理勞動事件,法院應設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故該法施行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之規定,已無再適用之
餘地,爰配合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4.法警管理辦法(108.08.06)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之退休年齡等已有規範,為免法規競合,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條。
(2)修正第二十一條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關之規定,並納入撫卹相關規定。並刪除與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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