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VS.王朝
扭轉中國歷史上最專制王朝的刻板印象
「社群」才是主導明代國家發展的主要力量
繼史景遷之後,
中文世界最具影響力之國際漢學家卜正民,
扭轉史觀之大作。
這本書一開頭就展現了卜正民說故事的功力……
從一個真實的歷史事件「南昌墓地案」展開,在這個事件中,讀書人、小地主、地方基層官員、中層省級官員、宦官、皇帝,一一登場。
作者透過原本安靜地躺在史料裡的歷史事件,
告訴我們明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什麼?
皇帝和官僚集團如何運作?
地方上的人際關係又是怎麼一回事?
地方社群與中央集團的勢力是如何競合?
? 皇權不是唯一標準,社群牽制政令走向
傳統以東方專制主義的模式來理解明代的歷史,國家具有?大的支配力,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民眾只能逆来順受。然而卜正民並不以為如此。表面上皇帝似乎一言九鼎,但聖旨和政令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被打折扣,甚至被消解;地方上的士紳所組成的社會網絡在奉行政令的同時,總是能爭取到自己的空間,影響民眾,並在某種程度上迫使國家做出調整。
? 地方社群脈絡細緻,商業、文化的黃金時代
地方官員一方面代表國家治理地方,但同時也嵌入了當地的社會網絡中,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地方向國家討價還價。因此,國家的大政方針雖改變著社會,但社會的商業關係和人際網絡也影響和改變著國家的權威和形態。如此種種力量的互動,使明朝不同於此前歷史上的朝代,而成為商業擴張、文化革新的時代。
? 大量方志資料,以民間的觀點重新理解明代
卜正民以民間為基礎,在大量的方志中蒐羅資料論述地方社會在地圖繪製、農業生產、出版貿易、佛教管理等方面與國家政令的拉扯,完整的鋪陳出一幅小說式的歷史圖像,讓我們重新理解明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目錄
緒論 南昌墓地案
第一部 空間
第一章 鄉治的空間組織
第二章 葉春及的方志地圖
第二部 田野
第三章 江南圩田及其稅收
第四章 北直隸的水稻栽種
第三部 書籍
第五章 明代中葉的藏書樓
第六章 國家圖書審查與書籍貿易
第四部 寺廟
第七章 在公共權威的邊緣:明代國家與佛教
第八章 國家體制中的佛教:北直隸寺院的記載
結論 明史研究中的國家
謝辭
參考書目
緒論 南昌墓地案
一四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明孝宗弘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當奏摺呈送到弘治皇帝的御案上時,本案的案情已經變得十分錯綜複雜了——這也就難怪,此案件不得不送呈皇上御覽。
有一人名叫王珍,在江西省南昌府城外的山地上擁有一小塊土地。江西位於長江以南,地形多山,人口稠密,土地缺乏,地方百姓經常為了找工作或耕地而到處遷徙。「本省山多田少」,南昌一名縣志修纂者解釋本省百姓為何如此貧困時這樣說道。即使是墓葬用地、而非耕作用地的山坡地段,價格都居高不下。
人們爭奪最激烈的山坡地,有經過專業風水先生鑑定過,認定其為地氣、地脈匯聚的吉壤。在這樣一塊風水寶地安葬先人,亡者的神靈會庇蔭後世子孫,為他們帶來福澤。江西的各宗族競相爭奪這些墓葬寶地,他們為了謀求自身的福祉,不惜犧牲他人利益,訴諸詭計與暴力。綜觀明、清兩代,為爭奪墓地而大起紛爭,一直是本省的地方陋俗。
這起上呈至弘治皇帝御前的案件,起因於張應奇沒經過王珍允許,就在他的土地上埋葬一具遺體。張應奇是南昌府學的舍生,領受官方的津貼;他有志於科場,倘若機運、學識與財富都能持續眷顧於他的話,他是有大好機會得以鯉魚躍龍門、成為高層仕紳的。張應奇在王珍那塊地上所葬何人?為什麼他會選擇在這塊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安葬此人?在官方紀錄《孝宗實錄》裡,對於此案留存至今的概要總結中並沒有說明。張應奇如此做的原因,顯然與一般迫於貧窮不得已而出此舉者不同。想必是有風水先生鐵口直斷,說那塊山丘地是上好的墳塋佳城,張應奇如果將先人風光安葬於此,福澤庇佑將會灌注於後世子孫,也包括張應奇自己。
王珍是這塊土地的擁有者,他既非生員,也沒有任何象徵功名地位的標誌。然而官府潛規則可讓訴訟者——即使是平民百姓,只要他願意在見到承審官員之前,和衙門裡那些敲竹槓勒索、出手干預官司的低階小吏周旋的話,便也能夠將他的案子訟之於官府。王珍就是這麼做的,他寫了一份訴狀,告到府衙。
由於興訟要價不菲,而且官司結果難以掌控,因此人們大多只有在無計可施時,才會把衝突交由官府審斷。不過,南昌民眾似乎別有截然不同的訴訟文化。明初《南昌府志》的修纂者——該府志奉遵太祖洪武皇帝(一三六八至一三九八年在位)將地方志上呈朝廷的諭令,於一三七八年修成——曾經讚揚當地民眾心性淳良熱誠,崇尚道德與勤勞。可是,修纂者也注意到,當地人的激情,也就是熱衷於延請風水堪輿師探查地壤的那股「氣」,可能失之於過度,造成當地百姓不能忍小忿而好興訴訟的風氣。對洪武皇帝來說,這可不是新鮮事,他在一三九八年頒布的遺制裡就指出,江西之人「好詞訟」,抱怨他們「雖細微事務,不能含忍,逕直赴京告狀。」江西民眾好訟之風,不僅僅聞名於明代初年,府境之內另一部方志的修纂者便記載,南昌百姓在元代就有「喜鬥、易怒、好訟」之名。之後另一部府志大約於王珍一案發生時修纂,也就是在弘治年間修成的,則觀察到此地過重的賦稅、貧窮以及土地的缺乏,使得好訟的風氣益發嚴重。
南昌百姓難以治理的惡名,並未隨著時間淡化。一五六五年,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埋怨道,當地百姓「好興囂訟,逞血氣以圖小利。」幾十年以後,另一位江西的評論家,將南昌民眾的性格概括歸結為「勤生吝施,薄義喜爭,彈射騰口,囂訟鼓舌。」
南昌府的通判受理王珍的訴訟,並判決他勝訴。通判大人想必是命令張應奇將葬入的骨骸遷出,不過張應奇決定反擊。他向同在府學的生員劉希孟求助,因為劉希孟擁有一件他需要的事物——和上級官府的人脈關係。劉希孟在江西按察副使吳瓊(一四六九年進士)家中擔任教席,教導吳的兒子讀書,進入吳家後送禮打點上下,成為吳家一名不入流的關說掮客,專門接待想找吳瓊幫忙說項的人。這層關係正符合張應奇的需求,因為按察司副使的品級要高過南昌府的通判。金錢在其中幾度轉手,最後劉希孟傳了一句話,進到了吳家某位家人的耳中,讓王珍訟告張應奇的案件成功翻盤改判。
張應奇得到勝利,但是還不肯罷休,大概是因為那具引起爭議的遺骸還留在原來的墓地,要是王珍反擊,張應奇仍然可能會受到傷害。他選擇繼續進攻,向王珍提起告訴。由於南昌府的通判之前已對張應奇作出不利的判決,這次他找上另一位靠山——本省的提學僉事蘇葵(一四八七年進士)。
蘇葵職司批准江西省官學的學生入學事宜,並定期對入學的生員施測,這些職責讓張應奇得以堂而皇之地與他接觸。可是,像這類官司問題,不在蘇葵的職掌範圍之內。蘇葵素來有不徇私的正直名聲,而他竟然願意幫助張應奇,據稱是因為收受賄賂所致,這讓人感到大惑不解。很有可能,受賄一說並不確實,或許是張應奇誤導了蘇葵,讓他在未曾得悉案件全貌的情況下就為張出面、採取行動。
在此同時,王珍眼見張應奇在本省官僚集團當中到處獲得支持,於是尋求和朝廷的另一個權力結構體系,也就是宦官集團建立關係。江西鎮守太監董讓奉皇上之命派駐本省,監理地方安全事務,王珍是怎麼找上他的,我們不得而知。大概人們只要通曉門路,送上大筆金錢,就可以打通任何關節。王珍向董太監陳情,董讓對他伸出援手,把張應奇和劉希孟兩人逮捕下獄,監牢中的拷問者可以「說服」兩人,撤回張應奇先前所提出的告訴。
這齣戲到這裡,各個角色的演出並沒有什麼不尋常的地方。因為土地而陷入爭執糾紛的王珍和張應奇——仰望國家官僚體系的底層,各自去尋求能夠協助他們的人脈關係,而省級的中階官員也樂意施以援手。雙方都涉及轉手金錢,而司法體系不是要解決爭端,反倒變成了一個輸送賄賂和競爭打通關節影響力的關係網。訴訟的兩造正是透過自己的作為,在這個政治體系裡找到自己的位置,以遵循體系之內的既定作法,這正是明代國家體系運作的方式。或許能將明代國家定義成一個具有領土權威、為了保障王朝的財富與安全,而定期交換移動訊息、資源與人員的強制體系。這個交流體系的頂端是皇帝,而訊息、資源與人員交流的管道,則是各式各樣的官方文書和文字紀錄,皇帝的御下之術,便透過皇宮內廷、官僚集團和軍隊的運作,得以滲透布達到這些管道之中。張應奇和王珍尋求在國家行政網絡當中有固定位置的官員發揮其影響力時,他們只不過是在權力布局之中,抓住了一些機會而已。他們的意圖,當然不是要將其爭議一路往上送,呈交皇帝裁決,而是企圖將爭議送達國家體系的底端,藉由影響力與訊息的逆向流動,以利於爭端的解決,這是底層回應國家權力向下滲透布達的一個微小案例,有人不希望這樣的反向流動發生(像是王珍),也有人希望它出現(比如張應奇)。
當董太監將張應奇與劉希孟兩人交到精明的獄卒手裡的時候,這起事件的交流過程於是就出現了轉折——原先是兩個小戶人家之間關於一塊墓地的爭執,後來竟然穿過層層體系,引起皇上的注意,並且在明代的正式書面紀錄裡留下蹤跡。董讓的本意,只是想要威嚇這兩名生員,讓他們知難而退,但是牢獄中的拷問者做得太過火了,讓這對倒了大霉的生員很快就招認,他們向朝廷官員行賄,以求官司勝訴。這個內幕消息一經披露,原本在當時情境下很容易處理的地方地產爭議,就成了一宗官僚集團的犯罪,必須將全案透過行政官僚階層,逐級上呈到北京,先是到都察院,然後轉送刑部,最後送呈皇帝御覽。董讓這下把事情鬧得太大,弄到皇上要親自過問這宗南昌府的案情,並責令刑部徹查。這個來自地方層級、合乎情理的微小行賄舉動(還有什麼能比有效地向那些能夠做出有利判決的人行賄,更合乎情理的呢?)之所以壓過了原來由上而下的國家權威滲透,有部分原因是因為本案中所蘊含的某些訊息,引起當今皇帝的興趣。事實上,弘治皇帝朱祐樘(一四八七至一五○五年在位)對臣下的貪汙問題極感憤怒,《孝宗實錄》裡充斥著各種貪瀆不法和無能顢頇官員遭到免職的記載,比起明代其他皇帝都要來得多(罷黜貪官的紀錄在各方面,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明代開國之君,弘治皇帝的六世祖洪武皇帝)。
經過調查後發現,早在王珍找上董讓求助之前,董太監原來就把蘇葵當成對手。兩人之間的敵對關係,正是賄賂能夠派上用場之處。董讓之前在另一事件裡,認為自己受到蘇葵的侮辱,基於這個理由,他答應站在王珍這邊對付蘇葵。而蘇葵是否真的同意支持張應奇?或者是否可能,董讓將蘇葵與張應奇之間的正常往來,捏造成某種情形,使得調查本案的官員認為蘇葵不正當的捲入土地糾紛,而董讓卻毫無涉入?真相已經難以說清了。我們所清楚的是,這起糾紛惡化升高的程度,超過原先起頭的兩造張應奇、王珍的掌握,案情走向已經與「誰有權在那塊地安葬先人」毫不相關,而與省城裡太監和文官的政治衝突有密切關聯。董讓討厭蘇葵,對此蘇葵也還以顏色,他並不是唯一這麼做的官員。董太監代表宮中,作風專橫跋扈,早已引來其他官員不滿,先是在弘治皇帝在位年間,便紛紛上疏請求將其調離,之後又向繼位的正德皇帝請求,但是毫無作用。董讓背後的勢力比蘇葵更強大,因此能夠利用另外一件事情,以涉嫌貪汙的指控,將蘇葵逮捕下獄。南昌官學裡的學子們,對於這個宦官的攻擊大感憤怒,致使有上百人衝擊監獄,放出他們的上司。蘇葵後來被證實是清白的,之後獲得擢升(所有人都認定蘇是無辜的,儘管他們也需要如此相信),但是董讓還是不動如山,權勢完全不受影響。
事態發展已經完全失控,皇上早該給予涉案者重懲,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可能他的權柄是用來維護那位被揭穿的宦官,畢竟董讓是為了照看皇家(也就是皇帝本人)的利益才派往南昌。又或者,皇上想避免讓國家的左膀壓制右臂,以便確保官僚與宦官集團能夠互相牽制。弘治皇帝解釋道,他之所以沒有採取嚴厲的措施,主要因為此事對各方都沒有造成實質的損害。不過,皇上下詔申斥了董讓和蘇葵違背制度,受理職權之外的司法訴訟案件,他還責備蘇葵和吳瓊收受不當餽贈。然而,受皇帝裁決影響最大的並不是這批官員,而落在引發這起事件的兩名生員身上。張應奇和劉希孟都沒有受到杖刑、罰款或是被發配充軍,要是落在一位性情易怒的皇帝手裡,上述這些處分都是可能的下場。相反地,他們被褫奪生員身分、被追繳津貼,飭令永遠不許再求取功名——在明代中期這樣講究身分地位的社會環境當中,這樣的懲罰不可謂不重。
南昌府墓地案這場「茶壺裡的風暴」在偶然間引起皇帝的注意,也符合我的意圖;我正打算藉由探討明代社會中國家的存在及權力,來建構本書中的八篇研究子題。弘治皇帝對於本案戲劇性的介入,可以看做是國家對社會施加控制的生動範例,明代的朝廷可將其控制力一直深入到社會最基層,插手兩個升斗小民爭搶一塊墓地的案件。當明史研究領域中根深柢固的皇帝崇拜情結還很強大時,上述說法就是明史學者們述說這個故事的版本。這種皇帝崇拜情結是明史學者從明代官員的第一手紀錄中繼承下來的,其印象得自於在經營面向公眾的修辭時,官員們必須以正確無誤的委婉說法來稱呼皇上(洪武皇帝擁有的諸多頭銜裡,其中一個是「開基聖主」Sagely Founder,即孔子也會對其作為感到驕傲之意),並將其發揚光大。我們的皇帝崇拜情結,同樣是歐洲史學長期傳統之下的產物,至少可以追溯到黑格爾(Georg Hegel)對歐洲史學的影響;在黑格爾設想下的中國是一個只有皇帝才擁有完全獨立個性的國度,其他的所有人都只是皇帝的奴隸。一三六八年創建明代的朱元璋、這位不世出的人物,如果他是明代唯一的一位皇帝,那麼考量到他超凡的精力,及其開創事業和毀滅舊物的宏大規模,這種皇帝崇拜情結也許就能說得過去。可是他並不是明代唯一的皇帝,所以皇帝崇拜情結也就不能用作為本案的解釋。
另一個理解南昌墓地案的方法,將思維留在國家體制的框架內,但把皇帝的存在與官僚集團的運作顛倒來看,並且把弘治皇帝的作為看成是對穩定運作國家行政機制的短暫干擾,這是對於完善國家控制規則的破壞,而不是對它的證明。皇帝很少會出手干預臣下官僚結構的運行,他也無法將眼光投射到行政體系之外的社會最底層網絡。我在本書裡將會多次提到,皇帝只注意他的臣下要他留意的事情。比起其他明代各任皇帝,弘治設法從中獲取更多訊息。他登基伊始,頭一個舉措,就是將兵部、刑部和吏部裡的官員幾乎全數罷免,用以顯示他無法容忍貪汙和無能的決心。此舉立刻使得朝中的熱心人士和懷抱企圖心者,向皇上提供比往常更多的外廷官員動態。即使如此,皇上所能得知的範圍與深度仍然有限。正如弘治皇帝在一四九九年一月於清寧宮因火災焚毀後所下的〈罪己詔〉中承認的:「朕深居九重,雖慮周天下,而耳目有不逮,恩澤有未宣。」然而,這其實不僅是規模程度的問題。正式的官僚體制,以及與之平行、由宦官主持的情報機構,都會向皇上提供消息,但是兩者在傳遞情報的同時,也都會阻撓或扭曲情資。舉例來說,宦官的情報系統絕對不會將董讓的活動傳達到皇上的跟前;同樣的,吳瓊和蘇葵據稱接受賄賂的情節,如果文官系統有本事能阻擋的話,也不會將其呈報給皇帝知道。
皇帝與社會的聯繫交流管道本來就不多,而在所有臣僚都同意應該對他封鎖消息時,管道更會被封閉。但這並不是從國家的角度解讀明史時的問題癥結所在,問題反而出在我們對於古代中國國家體制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認知。明代的百姓都知道自己臣服於皇帝的權威之下,但是他們並非藉由這一點感受到國家的力量。國家在明代社會施展其存在感,與其說是由於居於政治體制頂端的皇帝,其行為和想法所致(那些讓皇帝金口玉言裁決案件的訴訟者,一定會感到震驚),倒不如說是因為代表國家的官員在這個交流體系裡更往下介入干涉的緣故。而即使是這些干涉也是偶一為之的,大多數民眾對於管理其事務的國家體系的認識,都是在與體制末端的代理人打交道之中得來的,特別是在賦稅、教育、司法和軍事體系當中,使得國家在社會呈現出的面貌,不僅只是一個抽象的存在而已。
扭轉中國歷史上最專制王朝的刻板印象
「社群」才是主導明代國家發展的主要力量
繼史景遷之後,
中文世界最具影響力之國際漢學家卜正民,
扭轉史觀之大作。
這本書一開頭就展現了卜正民說故事的功力……
從一個真實的歷史事件「南昌墓地案」展開,在這個事件中,讀書人、小地主、地方基層官員、中層省級官員、宦官、皇帝,一一登場。
作者透過原本安靜地躺在史料裡的歷史事件,
告訴我們明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什麼?
皇帝和官僚集團如何運作?
地方上的人際關係又是怎麼一回事?
地方社群與中央集團的勢力是如何競合?
? 皇權不是唯一標準,社群牽制政令走向
傳統以東方專制主義的模式來理解明代的歷史,國家具有?大的支配力,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民眾只能逆来順受。然而卜正民並不以為如此。表面上皇帝似乎一言九鼎,但聖旨和政令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被打折扣,甚至被消解;地方上的士紳所組成的社會網絡在奉行政令的同時,總是能爭取到自己的空間,影響民眾,並在某種程度上迫使國家做出調整。
? 地方社群脈絡細緻,商業、文化的黃金時代
地方官員一方面代表國家治理地方,但同時也嵌入了當地的社會網絡中,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地方向國家討價還價。因此,國家的大政方針雖改變著社會,但社會的商業關係和人際網絡也影響和改變著國家的權威和形態。如此種種力量的互動,使明朝不同於此前歷史上的朝代,而成為商業擴張、文化革新的時代。
? 大量方志資料,以民間的觀點重新理解明代
卜正民以民間為基礎,在大量的方志中蒐羅資料論述地方社會在地圖繪製、農業生產、出版貿易、佛教管理等方面與國家政令的拉扯,完整的鋪陳出一幅小說式的歷史圖像,讓我們重新理解明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目錄
緒論 南昌墓地案
第一部 空間
第一章 鄉治的空間組織
第二章 葉春及的方志地圖
第二部 田野
第三章 江南圩田及其稅收
第四章 北直隸的水稻栽種
第三部 書籍
第五章 明代中葉的藏書樓
第六章 國家圖書審查與書籍貿易
第四部 寺廟
第七章 在公共權威的邊緣:明代國家與佛教
第八章 國家體制中的佛教:北直隸寺院的記載
結論 明史研究中的國家
謝辭
參考書目
緒論 南昌墓地案
一四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明孝宗弘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當奏摺呈送到弘治皇帝的御案上時,本案的案情已經變得十分錯綜複雜了——這也就難怪,此案件不得不送呈皇上御覽。
有一人名叫王珍,在江西省南昌府城外的山地上擁有一小塊土地。江西位於長江以南,地形多山,人口稠密,土地缺乏,地方百姓經常為了找工作或耕地而到處遷徙。「本省山多田少」,南昌一名縣志修纂者解釋本省百姓為何如此貧困時這樣說道。即使是墓葬用地、而非耕作用地的山坡地段,價格都居高不下。
人們爭奪最激烈的山坡地,有經過專業風水先生鑑定過,認定其為地氣、地脈匯聚的吉壤。在這樣一塊風水寶地安葬先人,亡者的神靈會庇蔭後世子孫,為他們帶來福澤。江西的各宗族競相爭奪這些墓葬寶地,他們為了謀求自身的福祉,不惜犧牲他人利益,訴諸詭計與暴力。綜觀明、清兩代,為爭奪墓地而大起紛爭,一直是本省的地方陋俗。
這起上呈至弘治皇帝御前的案件,起因於張應奇沒經過王珍允許,就在他的土地上埋葬一具遺體。張應奇是南昌府學的舍生,領受官方的津貼;他有志於科場,倘若機運、學識與財富都能持續眷顧於他的話,他是有大好機會得以鯉魚躍龍門、成為高層仕紳的。張應奇在王珍那塊地上所葬何人?為什麼他會選擇在這塊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安葬此人?在官方紀錄《孝宗實錄》裡,對於此案留存至今的概要總結中並沒有說明。張應奇如此做的原因,顯然與一般迫於貧窮不得已而出此舉者不同。想必是有風水先生鐵口直斷,說那塊山丘地是上好的墳塋佳城,張應奇如果將先人風光安葬於此,福澤庇佑將會灌注於後世子孫,也包括張應奇自己。
王珍是這塊土地的擁有者,他既非生員,也沒有任何象徵功名地位的標誌。然而官府潛規則可讓訴訟者——即使是平民百姓,只要他願意在見到承審官員之前,和衙門裡那些敲竹槓勒索、出手干預官司的低階小吏周旋的話,便也能夠將他的案子訟之於官府。王珍就是這麼做的,他寫了一份訴狀,告到府衙。
由於興訟要價不菲,而且官司結果難以掌控,因此人們大多只有在無計可施時,才會把衝突交由官府審斷。不過,南昌民眾似乎別有截然不同的訴訟文化。明初《南昌府志》的修纂者——該府志奉遵太祖洪武皇帝(一三六八至一三九八年在位)將地方志上呈朝廷的諭令,於一三七八年修成——曾經讚揚當地民眾心性淳良熱誠,崇尚道德與勤勞。可是,修纂者也注意到,當地人的激情,也就是熱衷於延請風水堪輿師探查地壤的那股「氣」,可能失之於過度,造成當地百姓不能忍小忿而好興訴訟的風氣。對洪武皇帝來說,這可不是新鮮事,他在一三九八年頒布的遺制裡就指出,江西之人「好詞訟」,抱怨他們「雖細微事務,不能含忍,逕直赴京告狀。」江西民眾好訟之風,不僅僅聞名於明代初年,府境之內另一部方志的修纂者便記載,南昌百姓在元代就有「喜鬥、易怒、好訟」之名。之後另一部府志大約於王珍一案發生時修纂,也就是在弘治年間修成的,則觀察到此地過重的賦稅、貧窮以及土地的缺乏,使得好訟的風氣益發嚴重。
南昌百姓難以治理的惡名,並未隨著時間淡化。一五六五年,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埋怨道,當地百姓「好興囂訟,逞血氣以圖小利。」幾十年以後,另一位江西的評論家,將南昌民眾的性格概括歸結為「勤生吝施,薄義喜爭,彈射騰口,囂訟鼓舌。」
南昌府的通判受理王珍的訴訟,並判決他勝訴。通判大人想必是命令張應奇將葬入的骨骸遷出,不過張應奇決定反擊。他向同在府學的生員劉希孟求助,因為劉希孟擁有一件他需要的事物——和上級官府的人脈關係。劉希孟在江西按察副使吳瓊(一四六九年進士)家中擔任教席,教導吳的兒子讀書,進入吳家後送禮打點上下,成為吳家一名不入流的關說掮客,專門接待想找吳瓊幫忙說項的人。這層關係正符合張應奇的需求,因為按察司副使的品級要高過南昌府的通判。金錢在其中幾度轉手,最後劉希孟傳了一句話,進到了吳家某位家人的耳中,讓王珍訟告張應奇的案件成功翻盤改判。
張應奇得到勝利,但是還不肯罷休,大概是因為那具引起爭議的遺骸還留在原來的墓地,要是王珍反擊,張應奇仍然可能會受到傷害。他選擇繼續進攻,向王珍提起告訴。由於南昌府的通判之前已對張應奇作出不利的判決,這次他找上另一位靠山——本省的提學僉事蘇葵(一四八七年進士)。
蘇葵職司批准江西省官學的學生入學事宜,並定期對入學的生員施測,這些職責讓張應奇得以堂而皇之地與他接觸。可是,像這類官司問題,不在蘇葵的職掌範圍之內。蘇葵素來有不徇私的正直名聲,而他竟然願意幫助張應奇,據稱是因為收受賄賂所致,這讓人感到大惑不解。很有可能,受賄一說並不確實,或許是張應奇誤導了蘇葵,讓他在未曾得悉案件全貌的情況下就為張出面、採取行動。
在此同時,王珍眼見張應奇在本省官僚集團當中到處獲得支持,於是尋求和朝廷的另一個權力結構體系,也就是宦官集團建立關係。江西鎮守太監董讓奉皇上之命派駐本省,監理地方安全事務,王珍是怎麼找上他的,我們不得而知。大概人們只要通曉門路,送上大筆金錢,就可以打通任何關節。王珍向董太監陳情,董讓對他伸出援手,把張應奇和劉希孟兩人逮捕下獄,監牢中的拷問者可以「說服」兩人,撤回張應奇先前所提出的告訴。
這齣戲到這裡,各個角色的演出並沒有什麼不尋常的地方。因為土地而陷入爭執糾紛的王珍和張應奇——仰望國家官僚體系的底層,各自去尋求能夠協助他們的人脈關係,而省級的中階官員也樂意施以援手。雙方都涉及轉手金錢,而司法體系不是要解決爭端,反倒變成了一個輸送賄賂和競爭打通關節影響力的關係網。訴訟的兩造正是透過自己的作為,在這個政治體系裡找到自己的位置,以遵循體系之內的既定作法,這正是明代國家體系運作的方式。或許能將明代國家定義成一個具有領土權威、為了保障王朝的財富與安全,而定期交換移動訊息、資源與人員的強制體系。這個交流體系的頂端是皇帝,而訊息、資源與人員交流的管道,則是各式各樣的官方文書和文字紀錄,皇帝的御下之術,便透過皇宮內廷、官僚集團和軍隊的運作,得以滲透布達到這些管道之中。張應奇和王珍尋求在國家行政網絡當中有固定位置的官員發揮其影響力時,他們只不過是在權力布局之中,抓住了一些機會而已。他們的意圖,當然不是要將其爭議一路往上送,呈交皇帝裁決,而是企圖將爭議送達國家體系的底端,藉由影響力與訊息的逆向流動,以利於爭端的解決,這是底層回應國家權力向下滲透布達的一個微小案例,有人不希望這樣的反向流動發生(像是王珍),也有人希望它出現(比如張應奇)。
當董太監將張應奇與劉希孟兩人交到精明的獄卒手裡的時候,這起事件的交流過程於是就出現了轉折——原先是兩個小戶人家之間關於一塊墓地的爭執,後來竟然穿過層層體系,引起皇上的注意,並且在明代的正式書面紀錄裡留下蹤跡。董讓的本意,只是想要威嚇這兩名生員,讓他們知難而退,但是牢獄中的拷問者做得太過火了,讓這對倒了大霉的生員很快就招認,他們向朝廷官員行賄,以求官司勝訴。這個內幕消息一經披露,原本在當時情境下很容易處理的地方地產爭議,就成了一宗官僚集團的犯罪,必須將全案透過行政官僚階層,逐級上呈到北京,先是到都察院,然後轉送刑部,最後送呈皇帝御覽。董讓這下把事情鬧得太大,弄到皇上要親自過問這宗南昌府的案情,並責令刑部徹查。這個來自地方層級、合乎情理的微小行賄舉動(還有什麼能比有效地向那些能夠做出有利判決的人行賄,更合乎情理的呢?)之所以壓過了原來由上而下的國家權威滲透,有部分原因是因為本案中所蘊含的某些訊息,引起當今皇帝的興趣。事實上,弘治皇帝朱祐樘(一四八七至一五○五年在位)對臣下的貪汙問題極感憤怒,《孝宗實錄》裡充斥著各種貪瀆不法和無能顢頇官員遭到免職的記載,比起明代其他皇帝都要來得多(罷黜貪官的紀錄在各方面,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明代開國之君,弘治皇帝的六世祖洪武皇帝)。
經過調查後發現,早在王珍找上董讓求助之前,董太監原來就把蘇葵當成對手。兩人之間的敵對關係,正是賄賂能夠派上用場之處。董讓之前在另一事件裡,認為自己受到蘇葵的侮辱,基於這個理由,他答應站在王珍這邊對付蘇葵。而蘇葵是否真的同意支持張應奇?或者是否可能,董讓將蘇葵與張應奇之間的正常往來,捏造成某種情形,使得調查本案的官員認為蘇葵不正當的捲入土地糾紛,而董讓卻毫無涉入?真相已經難以說清了。我們所清楚的是,這起糾紛惡化升高的程度,超過原先起頭的兩造張應奇、王珍的掌握,案情走向已經與「誰有權在那塊地安葬先人」毫不相關,而與省城裡太監和文官的政治衝突有密切關聯。董讓討厭蘇葵,對此蘇葵也還以顏色,他並不是唯一這麼做的官員。董太監代表宮中,作風專橫跋扈,早已引來其他官員不滿,先是在弘治皇帝在位年間,便紛紛上疏請求將其調離,之後又向繼位的正德皇帝請求,但是毫無作用。董讓背後的勢力比蘇葵更強大,因此能夠利用另外一件事情,以涉嫌貪汙的指控,將蘇葵逮捕下獄。南昌官學裡的學子們,對於這個宦官的攻擊大感憤怒,致使有上百人衝擊監獄,放出他們的上司。蘇葵後來被證實是清白的,之後獲得擢升(所有人都認定蘇是無辜的,儘管他們也需要如此相信),但是董讓還是不動如山,權勢完全不受影響。
事態發展已經完全失控,皇上早該給予涉案者重懲,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可能他的權柄是用來維護那位被揭穿的宦官,畢竟董讓是為了照看皇家(也就是皇帝本人)的利益才派往南昌。又或者,皇上想避免讓國家的左膀壓制右臂,以便確保官僚與宦官集團能夠互相牽制。弘治皇帝解釋道,他之所以沒有採取嚴厲的措施,主要因為此事對各方都沒有造成實質的損害。不過,皇上下詔申斥了董讓和蘇葵違背制度,受理職權之外的司法訴訟案件,他還責備蘇葵和吳瓊收受不當餽贈。然而,受皇帝裁決影響最大的並不是這批官員,而落在引發這起事件的兩名生員身上。張應奇和劉希孟都沒有受到杖刑、罰款或是被發配充軍,要是落在一位性情易怒的皇帝手裡,上述這些處分都是可能的下場。相反地,他們被褫奪生員身分、被追繳津貼,飭令永遠不許再求取功名——在明代中期這樣講究身分地位的社會環境當中,這樣的懲罰不可謂不重。
南昌府墓地案這場「茶壺裡的風暴」在偶然間引起皇帝的注意,也符合我的意圖;我正打算藉由探討明代社會中國家的存在及權力,來建構本書中的八篇研究子題。弘治皇帝對於本案戲劇性的介入,可以看做是國家對社會施加控制的生動範例,明代的朝廷可將其控制力一直深入到社會最基層,插手兩個升斗小民爭搶一塊墓地的案件。當明史研究領域中根深柢固的皇帝崇拜情結還很強大時,上述說法就是明史學者們述說這個故事的版本。這種皇帝崇拜情結是明史學者從明代官員的第一手紀錄中繼承下來的,其印象得自於在經營面向公眾的修辭時,官員們必須以正確無誤的委婉說法來稱呼皇上(洪武皇帝擁有的諸多頭銜裡,其中一個是「開基聖主」Sagely Founder,即孔子也會對其作為感到驕傲之意),並將其發揚光大。我們的皇帝崇拜情結,同樣是歐洲史學長期傳統之下的產物,至少可以追溯到黑格爾(Georg Hegel)對歐洲史學的影響;在黑格爾設想下的中國是一個只有皇帝才擁有完全獨立個性的國度,其他的所有人都只是皇帝的奴隸。一三六八年創建明代的朱元璋、這位不世出的人物,如果他是明代唯一的一位皇帝,那麼考量到他超凡的精力,及其開創事業和毀滅舊物的宏大規模,這種皇帝崇拜情結也許就能說得過去。可是他並不是明代唯一的皇帝,所以皇帝崇拜情結也就不能用作為本案的解釋。
另一個理解南昌墓地案的方法,將思維留在國家體制的框架內,但把皇帝的存在與官僚集團的運作顛倒來看,並且把弘治皇帝的作為看成是對穩定運作國家行政機制的短暫干擾,這是對於完善國家控制規則的破壞,而不是對它的證明。皇帝很少會出手干預臣下官僚結構的運行,他也無法將眼光投射到行政體系之外的社會最底層網絡。我在本書裡將會多次提到,皇帝只注意他的臣下要他留意的事情。比起其他明代各任皇帝,弘治設法從中獲取更多訊息。他登基伊始,頭一個舉措,就是將兵部、刑部和吏部裡的官員幾乎全數罷免,用以顯示他無法容忍貪汙和無能的決心。此舉立刻使得朝中的熱心人士和懷抱企圖心者,向皇上提供比往常更多的外廷官員動態。即使如此,皇上所能得知的範圍與深度仍然有限。正如弘治皇帝在一四九九年一月於清寧宮因火災焚毀後所下的〈罪己詔〉中承認的:「朕深居九重,雖慮周天下,而耳目有不逮,恩澤有未宣。」然而,這其實不僅是規模程度的問題。正式的官僚體制,以及與之平行、由宦官主持的情報機構,都會向皇上提供消息,但是兩者在傳遞情報的同時,也都會阻撓或扭曲情資。舉例來說,宦官的情報系統絕對不會將董讓的活動傳達到皇上的跟前;同樣的,吳瓊和蘇葵據稱接受賄賂的情節,如果文官系統有本事能阻擋的話,也不會將其呈報給皇帝知道。
皇帝與社會的聯繫交流管道本來就不多,而在所有臣僚都同意應該對他封鎖消息時,管道更會被封閉。但這並不是從國家的角度解讀明史時的問題癥結所在,問題反而出在我們對於古代中國國家體制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認知。明代的百姓都知道自己臣服於皇帝的權威之下,但是他們並非藉由這一點感受到國家的力量。國家在明代社會施展其存在感,與其說是由於居於政治體制頂端的皇帝,其行為和想法所致(那些讓皇帝金口玉言裁決案件的訴訟者,一定會感到震驚),倒不如說是因為代表國家的官員在這個交流體系裡更往下介入干涉的緣故。而即使是這些干涉也是偶一為之的,大多數民眾對於管理其事務的國家體系的認識,都是在與體制末端的代理人打交道之中得來的,特別是在賦稅、教育、司法和軍事體系當中,使得國家在社會呈現出的面貌,不僅只是一個抽象的存在而已。